孙继刚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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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接受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孙继刚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孙继刚本人的同意,担任其刑事诉讼一审阶段辩护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庭审中,公诉人提到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的三种规定。辩护人认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列举的是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其表现形式和《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并不等同。《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其构成要件要素要远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的传销行为复杂的多。换言之,即便某个行为是行政违法的传销,也不是传销犯罪。本案是刑事审判,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孙继刚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辩护意见

我们按照刑法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关于对传销的看法#

一、孙继刚及商友圈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是发生在传销犯罪成立所要求的“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情形中,被司法审查的行为是为搭建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新型网络零售平台(P2C电子商务平台)而招募共同创业合伙人。

成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前提条件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个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

1、孙继刚和商友圈公司开发、测试、计划运营的“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实际是一个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网络零售平台(即一般所称的“P2C电子商务平台”)。

庭审中,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都把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友圈公司”)的平台比作淘宝、美团这样的电商平台,即服务于商家和消费者的第三方撮合平台,它既可以提供线上服务,也可以提供线下服务;在目前的公测版中,平台上有2000左右的商家可以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本案所有被告侦查阶段的供述都与此相同,刘晓阳称:“商友圈APP是类似于美团的应用”(补侦34卷P36)。梁赫丰认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是“一个记账平台,商家和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交易,第三方支付系统也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支付”。(5卷P17)

公安机关调取的客观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国际商友圈俱乐部名称注释》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了解释:“商”是指:服务供应商、用户服务商和消费投资商;“友”是指:友好、合作、共赢;“圈”是指:一个可无限循环的社会生态;整体诠释就是:企业家、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共赢的生态系统。(补侦卷14卷P10)

《国际商友圈俱乐部项目合伙协议书》,表明商友圈致力于“打造一个世界级商人的孵化基地,为企业家、创业者、消费者搭建一个三方合作共赢的产业生态圈。”(补侦17卷P41-44)。

商友圈公司给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的《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说明》,详细介绍了商友圈的运作模式,特别提到借鉴了微信、支付宝、美团的发展推广方式(26卷P106)。

证据表明,客户端在该平台的操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重要环节:

(1)注册环节

个人注册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之后,用现金充值可以转化为购物币,充值的现金和共享支付系统里的购物币是等值的(闫瑞供述,4卷P62)。

(2)购买环节

平台上销售的货物种类十分丰富,有食物、家居厨具、日常生活类、电子产品类、美容护肤类等等。这些产品由商贸公司提供,注册用户能够在商友圈APP内选购看中的商品,完成购买(梁赫丰供述,5卷P18)。

(3)支付环节

消费者在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以购物币完成付款。商友圈公司财务部门向供货商支付货款(闫瑞供述,4卷P78、89)。

(4)发货环节

商友圈公司与快递公司合作,由快递公司存储商品,根据注册用户在商友圈APP中登记的购买商品的信息和邮寄地址,向客户发货。(梁赫丰供述,5卷P45)。

以上注册、购买、支付和发货等环节和人们在京东、美团、拼多多上的操作流程是大致相似的。可以看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其实就是一个类似于京东、美团、拼多多那样的网络零售平台(即一般所称的“P2C电子商务平台”),其通过连接商家、消费者和支付系统,提供撮合交易的便捷服务而获得经营收益。

2、多边平台经济学揭示了平台生存发展的规律,即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吸引足够多的参与者,否则将无法生存。

平台经济学是现代社会新现象,这个概念由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Jean Tirole等学者提出,他们认为所谓多边平台,是以诱人的条件吸引两类或更多类客户,使他们进行互动,并从客户的互动中赚取收益的平台。这些平台因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创造价值而存在。但并不是所有这样的平台都能够获得成功,成功的平台必须达到临界规模以上,也就是多边平台必须获得较多的参与者,如果平台达不到该规模,将使参与者不断流失,最终导致平台经营失败,如下图所示:

纵坐标是A类客户(如消费者)人数,横坐标是B类客户(如商家)人数,图画上的1、2、3、4、5点都位于临界规模边界线上。临界规模边界线的左下方是内爆区,临界规模边界线的右上方是增长区。每个平台都必须尽快达到临界规模,进入增长区,否则,将落入内爆区,陷入死亡螺旋。从上图可以看出,要达到临界规模,平台应努力实现两类客户人数都较多(例如第2、3、4点),或者努力使一方客户人数很多,另一方也不至于太少(例如第1点和第5点。)

本案商友圈也是吸引多个主体互动的多边平台。临界规模理论也适用于商友圈。如果商友圈不能吸引足够多的参与者,平台将终因没有业务收入和人气而不能生存。

3、商友圈吸收志同道合的创客合伙人,是为了做大平台规模,以共同经营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吸收合伙人不是刑法规定传销类犯罪“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表现形式。

为了做大平台规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友圈必须在较短的期间,在平台上聚集起大量的至少包括商家和消费者两端的平台参与者。为了做到这一点,一方面必须向市场砸出资金,以快速吸引人气,另一方面必须动员大量的人去做推广,这就是商友圈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吸收10万名“创客合伙人”的由来。每名创客合伙人的主要义务除了缴纳3000元作为公司创业基金外,还要邀请一百位实名用户在平台注册(2卷P19)。

可以想见,如果这10万名创客合伙人每人邀请了100位实名用户在商友圈平台注册,则平台就能保有不少于1000万名注册用户,而1000万名注册用户就有可能带动更多的人注册成为商友圈的用户,这样,商友圈就能快速达到一个平台发展所需要的基本规模。

商友圈公司给予创客合伙人的权益是:(1)作为创客合伙人标志的时来运转手表一枚;(2)100个商友圈原始股,可在商友圈公司的分配规则之下参与分红;(3)100个消费体验现金红包(20元/红包,其中50%平均分配,50%随机分配);(4)拥有100位推广用户资格(32卷P18)。

因此,商友圈公司以特定条件和优惠招募10万名创客合伙人,这不是在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更不是要求合伙人购买时来运转手表,或者是要求合伙人缴纳所谓“会费”,而是通过吸收创客合伙人,推广商友圈APP,共同将商友圈共享交易支付系统做大做强,共同创业。吸收合伙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中所要求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投资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前提条件。

二、商友圈公司在招募创客合伙人的过程中,并未形成三级或三级以上的层级,其仅具两人之间的推荐提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即层级是定罪的前提。因此,准确理解“层级”的含义,对于正确定性本案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蒙迪安【2020】电子鉴字第394号)认为“网站中创客合伙人之间存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并由此得出:“以id为90001的用户为第一层总计33层,存在推荐关系的创客合伙人总数为103933人”的结论。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认为这个“33层级”,即是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的“层级”。但这一结论显然与传销类犯罪中的“层级”含义不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语境下的层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这里将“上下线关系层级”和“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进行了相互排斥的并列,可见,“上下线关系层级”,而不是在组织体系中身份等级,才是传销意义上的层级。

那么,“上下线关系层级”又是什么意思呢?《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3月17日第003版的一篇署名何茂斌的文章《分销型社交电商传销行为判断标准实务考察》对此有清晰的表述,即“这里的上下线关系层次,指的是计酬层级,即共同参与销售收入分配的层级,而不是‘人员链’自然发展层级。”由此可见,推荐关系形成的“人员链”不是“上下线关系层级”。“上下线关系层级”等同于“计酬层级”,即具有上线从下线逐级提成获利关系的层级,也即任何上线都能通过其下线、下线的下线、……逐层盘剥获得利益,即“一次推荐成功,永久多层级获利”,这才是传销活动中“层级”的确切含义。《中国市场监管报》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报刊,其对传销“层级”的解读,代表中国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执法中对“层级”的官方理解。有关学者亦指出:传销组织的架构核心是上下线关系,但这种上下线关系体现出的层级性不是身份等级,而是排他性的利益依附关系。

这种理解其实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申248号《吴汭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就明确指出:““层级计酬提成”计酬机制,通过先后加入的顺序确定“金字塔式”提成级层,本人可以从吸收的下线缴纳费用中直接获利,还可以从下线吸收的新参加者缴纳的费用中提成获利,吸收的成员越多收入越高,本人下线吸收的成员越多本人级别越高,提成的范围越大,最初启动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几乎全体参加者缴纳的费用中获利,努力成为上线坐收暴利,成为诱惑他人加入传销的诱饵。“层级计酬提成”,即使传销诱惑力的源泉,也是传销的重要特征。”

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一致表明,商友圈的推广奖励模式是:创客合伙人每推荐一名普通会员购买创客礼包成为创客合伙人后,推荐人可以得到1000元的返利,其中200元由商友圈系统发放红包,另外800元在系统自动扣除20%的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640元,作为推荐人的提成给到推荐人。也就是说,每个推荐人只能就其直接推荐的人所交纳的3000元创客礼包中获利64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提成收入。

《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印证了这一点,如ID号为90012的陈向东,鉴定意见认为其下线层数为27层,下线数量为49221,但他的所谓佣金提成“金额为1000的创客币提成总额为1000元”。也即陈向东只获得他推荐的一个创客合伙人的提成金额1000元,这不是传销犯罪中上线对本人发展的各层级下线都有收入关系的计酬层级。而“金额为其他数值时,创客币提成总额为11975.82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第12页“用金币提成明细表”可以看出,这是指整个商友圈线上交易范围内,陈向东通过商家销售商品而获得的提成。但刘晓阳的当庭陈述表明,即便这个数据,也只是系统做测试的,而不是真实的数据,更不是控方指控的通过被推荐人(所谓“下线”)再去发展创客合伙人(所谓“下线的下线”)而得到的提成。《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其他人,情况均与此相同。

本案庭审中,所有被告人都当庭陈述其只能从推荐他人成为创客合伙人获得640元提成,而不能从被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成为创客合伙人而获得收益。所有证据都表明,本案中实际上只存在推荐者通过推荐他人成为创客合伙人而使得自己一人获利640元的情形,不存在推荐者的“上线”能通过推荐者进一步发展创客合伙人而获利的情形。因此,本案是“一次推荐,仅仅一次获利”,而不是“一次推荐,永久多层次获利”。换言之,把推荐人本人算在内,这样的提成仅具有两级,并未达到三级,更未达到所谓33层。

《鉴定意见书》中“网站中创客合伙人之间存在推荐关系组织结构”,表明鉴定机构认为商友圈创客合伙人之间存在着推荐关系构成的组织结构,其所谓“以id为90001的用户为第一层总计33层”,也指的是推荐关系之下的33层推荐层级,而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上线对所有下线具有经济盘剥关系的“共同参与销售收入分配的计酬层级”。

我们举个事例也能说明这一点: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的时候,都会给介绍投资者来本地投资的介绍人,按投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被招商引资来的投资者也可以再介绍新的投资者来投资、并获得同样比例的奖励。难道这也是传销以及传销中的层级吗?

因此,即便机械地将客观事实上的“推荐的人越多,获利越多”,理解为“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基础”,但这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在“层级”前提下的“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基础”。没有三级以上的层级,则无传销犯罪。

三、商友圈在吸收创客合伙人过程中,不存在“引诱、胁迫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的情形。

传销犯罪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引诱、胁迫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一般的传销犯罪也往往表现出组织者限制加入者人身自由、强行洗脑以发展他人的情形。但本案显然没有证据证明商友圈有“胁迫”创客合伙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创客合伙人的情形。《起诉书》指控商友圈采取“推荐者获得返利640元,获得腕表一块,在商友圈交易系统分得100分红股,得到100个推荐名额,在交易系统内部分红包”的方式,“引诱投资者,拉人头”。

首先,“返利640元、获得时来运转腕表一块、获得100分红股、得到100个推荐名额、分红包”等等,这都是指向不特定人的、公开而真实的权益。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这些权益自主判断自己是否要加入商友圈,不能将其称之为对已经成为创客合伙人的“引诱”。

其次,如果存在某种“引诱创客合伙人发展其他人加入”情形,或者如《起诉书》所称“拉人头”,则包含有“加入者人数越多越好”的意思,但本案有证据表明商友圈公司设置了严格的准入、熔断和退出机制,还有证据表明创客合伙人没有或放弃提成收入而未受到“引诱”。这些证据反证了商友圈不存在“引诱投资者发展他人加入”的情形。

1、商友圈并非以花钱购买创客礼包作为加入条件,而是以年龄、学习、考试等指标作为准入机制,以确保参与者了解平台运行机制、真正认同创业理念且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1)年龄要求

庭审中,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等各位被告都提到了商友圈招募创客合伙人有年龄限制。公诉方的证据证明这一点的更多:

例如,国际商友圈创客商学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的《国际商友圈创客合伙人招募要求及标准》载明,创客合伙人需要年满18岁以上,60周岁以下(补侦12卷P34)。

肖可电脑和高某某电脑里存储的客服问题知识库中均可见:“已经成为创客合伙人的可以不限制年龄,后续要成为合伙人的年龄范围在20-65周岁之内”的内容。(31卷P163;32卷P8)。

肖可29日当庭陈述其本人就删除了上百名年龄超过60岁的申请人。

韩志国称:“新用户成为合伙人,我公司要求年龄在20岁-60岁之间的人群”(3卷P67。)郝卫东称:“18到55岁以下的人才能成为创客合伙人”(5卷P68)。王某某说:“成为创客合伙人除购买创客礼包以外,年龄限定在20-65周岁”(8卷P6)。祁某某称:成为创客合伙人“年龄必须在20岁至65岁之间”(10卷P49)。

宫某某解释了限制年龄的原因之一是“怕岁数太大手机操作不明白”(补侦34卷P93)。

(2)学习要求

加入商友圈需要听课和学习:在听课方面,公司有专门的讲师,给拟参与人讲解商友圈的公司愿景、运行原理和操作;在学习材料方面,正如祁某某所言:“要学习我们公司的学习资料,一个是《创客内参》,里面写的是公司的共享支付交易系统的理念,还有就是《创客工具》,里面是这套系统的运行原理。”(祁某某证言,10卷P49)

(3)考试要求

《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创客申请考试题》载录有84道试题及答案(26卷P12-24)。案件材料中的补侦5卷也记录了商友圈的74道考试试题。这些试题考察的内容包括:共享支付交易系统的理念、消费股权无限合伙人机制的形态、原始股等量恒定发行机制的价值、新注册用户可以领红包的个数等,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希望参与者充分了解公司,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基于理性选择而加入。从下述人员的证言中,可以看到考试要求十分严格:

韩志国:“新用户成为合伙人,公司要求年龄在20岁-60岁之间的人群,需要有极强的学习和执行能力,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考试才可以成为合伙人,但考试不过就不能成为合伙人。”(3卷P67)

陈向东:“我们公司线上APP答题主要是商友圈APP理论知识,每次自动刷新50道题,必须全部答对才算通过,答题考试的目的就是让答题的人熟悉商友圈知识,在答题的过程中对商友圈产生兴趣,考虑加不加入商友圈,答题的人都是在答题前要线下学习一下商友圈知识,都是地区负责人负责安排学习。”(3卷P150)

商友圈公司对创客合伙人申请人年龄、学习、考核等方面的种种限制,说明商友圈公司吸收创客合伙人考虑了向客户介绍商友圈APP的表达能力和客户感受问题,并非“来者不拒”。这显然不同于典型传销“加入者越多越好”的“拉人头”。

2、商友圈对于创客合伙人有人员数量的限制,这是清晰的“熔断”机制,并不是“加入者人数越多越好”的“拉人头”。

(1)限定总数

根据《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全国推广方案》(补侦14卷,P19)可知,考虑到推广商友圈交易平台的必要性,拟吸收的创客合伙人总数是有限制的,全国仅计划吸收10万名创客合伙人。从《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2020年5月底,商友圈实名认证的会员人数是105189,此后再无发展。考虑到数据上报存在滞后性,这已经充分表明商友圈确实是将10万人作为其吸收创客合伙人的上限。

除孙继刚本人表明“全国招满10万人为止”以外,能够证明商友圈将10万人作为发展上限的还有商友圈总经理韩志国:“全国招满10万人为止”(3卷P63);商友圈副总经理陈向东:“孙继刚说10万就可以完成商友圈APP的正常推广”(3卷P161);商友圈后勤部负责人郝卫东:“全国招满10万人为止”(5卷P66);通辽地区商友圈负责人崔建华:“全国发展10万个创客合伙人就不发展了”(5卷P135);商友圈客服部的高某某:“满10万人为止”(6卷P111);商友圈负责后台开发的郑某某:“全国招满10万人为止”(33卷P7);负责全国俱乐部管理的祁某某:“因为公司计划招募创客合伙人10万人,今年5月底的时候这个人数已经差不多了,所以就不能再做这个工作了,把工作重心要转移到别的地方”(补侦34卷P81)。

(2)限定各城市的人数

商友圈除限制总人数以外,还限制各个城市的合伙人人数。根据2018年11月29日国际商友圈创客商学院发布的《重要通知》(补侦12卷P4),以及《创客合伙人全民创业机制》(补侦14卷P18),每个城市创客合伙人的总数是有限制的:一线城市1000人,二线城市500人,三线城市200人。为确保上述比例,每申请注册完成一个创客合伙人名额就会自动在系统上更新,招商名额就会自动减掉一个。(孙继刚供述,3卷P46)。

上述制度也与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薛小涛、刘晓阳、王普圣、郝卫东、崔建华、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韩志国联想E480笔记本电脑中的《市场部本周计划》也强调:“各地区名额是固定的”。(29卷P84)

对于上述城市发展比例的限制,陈向东的供述揭示了初衷:“我们商友圈公司做过测试,每线城市达到合伙人名额标准,这个平台就可以正常运行,不用我们公司投入资金”。可见,商友圈公司吸收创客合伙人是以满足平台正常运行为目标,而不是以“拉人头”获利为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限制并非仅是口头说说而已,从后续商友圈有关功能的设定上可知,这样的限制是贯穿始终的。例如,韩志国电脑里的《系统充值功能开启通知及注意事项》表明:商友圈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10:00正式开启系统充值功能,用户可以将钱充值到“购物钱包”,转化为购物币用于平台购物。在注意第6项和第7项中特别注明:“申请城市和定位城市以及充值城市必须一致,否则会影响到您的创客申请和合伙人申请。没有创客指标的城市不允许申请,系统会自动驳回。年龄限定:20-65岁,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申请,系统会自动驳回。”(26卷P48-50)

如果商友圈是以“拉人头”为目标,则加入人员数量“越多越好”。商友圈不仅为全国创客合伙人规模设置10万人上限、还为各地创客合伙人设置人数限制,在人员满额后确实不再招募等等做法,恰恰表明其并非以“拉人头”为其发展目标。

公诉人庭审中说上述的年龄、学习、考核、人数等方面的限制是伪装,诱使更多的人加入。但如果一种“伪装”事实上自我限制了在各地的人数、在全国的最高人数,这怎能称得上是“诱使更多人加入”呢?

3、商友圈有明确的退出机制,表明其完全没有以“拉人头”获利作为其发展目标

《消费股权无限合伙人机制》文件称:“建立消费股权的关键是股权的进入机制、退出机制、消费杠杆、分红权重,这四要素缺一不可。”(26卷P67)。商友圈系统考试题也将退出机制作为消费股权设立的四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补侦5卷P8;26卷P14)。事实上,商友圈公司的退出机制可以分为依合伙人申请的退出和依公司职权的劝退两种方式:

(1)依合伙人申请的退出

依合伙人申请的退出,系指公司在收到合伙人主动退出申请后予以配合,从而使原合伙人退出公司的制度。以下证据表明:商友圈公司从成立一开始,对于合伙人退出就持开放许可的态度。

孙继刚称:“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就我负责研发,当时我找了几个合伙人募集资金,之后因为公司要设立独立法人,当时的几个合伙人都退出了”(3卷P23)。2018年12月14日,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也载明王某某退出公司,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孙继刚(12卷P172-174)

肖可称:“2020年6月中旬开始我们客服部负责给新进合伙人充值购物币,这些新加入的创客合伙人都是想要退出的创客合伙人自己联系转卖的”(4卷P164);“还用我的支付宝账号给退出和新加入的创客合伙人周转过创客礼包款”(4卷P169);“2020年6月份,有几个想退出的创客合伙人联系我,他们想将自己招募的创客合伙人所缴纳的创客礼包款转入我的支付宝账户,然后再将创客礼包款转给他们。这样的情况我经手周转了三、四笔。”(4卷P170)

当被问及商友圈公司是如何向外宣传,引导他人注册会员时,崔建华称:“向社会宣传我前面讲述的九大板块的优惠政策,并分享给我们‘三观’相同的人,如果想退出,公司随时全额给退款。”(5卷P123)

公司从制度上还规定了合伙人退出时的退款事宜。肖可电脑里存储的客服文件资料显示,商友圈制作了详细的退货流程和退款流程,公司将根据手表磨损的程度,客户购买手表的时间,采取不同的退货和退款措施。(31卷P144)

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当庭向法庭供述,商友圈公司对于创客合伙人退伙的,没有任何限制,在和推荐人协商好推荐提成款,扣除该创客合伙人已经领取的红包、分红后,就可以退回其款项。且手表就作为赠品不再收回。

辩护方的证据《退货协议》表明:139个创客合伙人因各种原因自愿从商友圈退出,商友圈公司都将其购买创客大礼包的3010元款项返还给了退出人员。这就事实上证明了创客合伙人的自愿退出机制。

(2)依公司职权的劝退

商友圈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市场的通知》表明,为促进合伙人积极参加公司事业,公司对“静止状态”的合伙人有劝退机制。该《通知》称:“对所有的合伙人根据个人状态进行分群优化,可能会出现二种状态,第一种是积极的合伙人,第二种是静止状态合伙人。对于静止状态的合伙人将进行劝退,愿意退出的合伙人腕表不再收回,消费体验金也将全部退回,退出的名额将在当地市场继续进行补充替换。”(26卷P92-93)

无论是依合伙人申请的退出机制,还是依公司职权的劝退机制,均表明商友圈公司尊重每个人的自由选择,以平台成功上线运营作为发展目标,完全不是“引诱他人加入”,以“拉人头”获利作为发展目标。

4、46.3%的商友圈参与人未获得或放弃推荐提成,表明创客合伙人不是因被经济利益“引诱”,才去推荐他人加入商友圈。

很多加入商友圈的创客合伙人基于理念认同或者其他原因,而推荐他人成为创客合伙人,自己并不在意推荐他人后会得到640元,因此存在如下四种没有获利或者主动放弃获利的行为:

第一,因未提现成功或未推荐他人而没有获利,例如张某某(7卷P11),刘某(9卷P53)。有2人。

第二,不知道有640元返利的安排而没有获利,例如刘某(7卷P16),马某某(7卷P19),邢某某(7卷P53),王某某(7卷P68),沈某某(8卷P61),肖某某(8卷P90),李某某(8卷P109),王某(9卷P4),赵某某(9卷P18),包某某(9卷P25),郭某(9卷P32),王某某(9卷P57),张某某(9卷P75),李某某(9卷P83),韩某某(9卷P89)。有15人。

第三,基于亲友关系等原因将640元返还给了被推荐人,例如杨成(卢某某证言“公司返回来的640元,杨成给了被推广人”,7卷P28),梁某(7卷P33),王某某(8卷P6;谢某某、李某某和崔某某的证言均印证王某某仅让其交2200元,不要提成,9卷P43、65、69),鲍某某(8卷P121),关某某(王某某证言:“之后关某某把我和李某某的手表差额款也退还给我了”(9卷P61)。有5人。

第四,自己掏钱给被推荐人以便其加入,例如陶某某(自己掏钱让其女儿和外甥加入,7卷P43),王某某(王某某证言:“我没交钱,都是王某某帮我在手机上操作的”,8卷P129),关某某(韩某某证言:“我没有交创客礼包款,关某某告诉我什么也不用管了”,9卷P79)。有3人。

根据案卷材料可知,公安机关共对54个参与人(不含商友圈高管及员工)进行了询问(参见7、8和9卷),而上述没有获利、不知道返利安排、直接将返利归还被推荐人、自己掏钱让被推荐人加入等四种情形的人就有25人次,占调查总人数的46.3%。

统计上看,公安机关调取的样本表明,约一半的推荐人没有因推荐他人成为创客合伙人而获利。这再次说明,所谓“引诱投资者发展他人加入”的情形,在本案并没有得到优势证据的证明。

综上所述,商友圈公司对于申请创客合伙人的人有着各方面的限制,且对退出商友圈持开放、许可的态度,商友圈的创客合伙人是基于自己对商友圈的理解、认同而加入,并非受到了“诱导”。

附带提及的是,商友圈还特别注重推广行为的合法合规。为了规范成员推广行为,商友圈制定《商友圈》推广人员行为准则,禁止成员夸大、过度渲染商友圈系统;严禁成员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等非商业性言论(补侦9卷P2-3)。为了让成员不要误以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拥有支付牌照,商友圈还专门设置试题明确:共享支付交易系统不是做支付的(补侦5卷P4)。

因此,公诉方现有的证据和辩护方的证据,完全排除了商友圈公司“诱导创客合伙人再去发展他人加入”的情形在本案中的存在。

四、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孙继刚存在“骗取财物”的情形,办案机关查扣的11547万元是商友圈公司准备发放红包吸引消费者关注商友圈APP的资金。

公诉方认为孙继刚通过发展创客合伙人收到的每人3010元款项,是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财物”的行为。特别的,公诉人认为办案机关查扣的11547万元即属于“骗取他人财物”的赃款。

公诉方没有证据表明孙继刚本人或本案其他被告人使用了创客合伙人缴纳的款项;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继刚或其他人生活挥霍奢华;相反,本案所有被告人的生活都是清贫的,他们当中最高的月工资只有5000元。

1、从商友圈及其关联公司所取得的一系列资质和奖项可以看出,商友圈是踏踏实实在做一个电商交易平台,而非通过发展创客合伙人用来“骗取财物”。

作为主要经营机构的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很多资质和证照。2019年3月14日,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蒙B2-20190028)(补侦33卷P4)。2020年1月,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获得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颁发的《委托代征证书》(补侦卷32P2),允许其代为征收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商友圈电子平台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经启信宝检索,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还拥有3个网站备案许可证(蒙ICP备17002047号-1,蒙ICP备17002047号-2,蒙ICP备17002047号-3),1个微信公众号“国际商友圈俱乐部商学院”(gh_1d6ebe1ded0a),1个微博“国际商友圈俱乐部”,2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2020-02-24(新税)许准字【2020】第(169)号和2020-03-02(新税)准许字【2020】第(223)号),另有4个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35287971、35283277、35288011、35291028),7个商标在等待实质审查(注册号分别为48065590、39760920、39758923、39740852、39737852、39758975、35301662),1项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号CN201930451290.5),2项作品著作权(国作登字-2019-F-00704062和国作登字-2019-F-00704063)和11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号分别为2019SR0834093、2019SR0831182、2019SR0831166、2019SR0831612、2019SR0831031、2019SR0831081、2019SR0831087、2019SR0831694、2019SR0831688、2019SR0831791、2019SR0122481)。

除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外,其他关联公司亦取得了相关资质。内蒙古商友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蒙B2-20200097)(卷23P49)。通过天眼查、启信宝查询可知,其亦获得1个网站备案许可证(蒙ICP备20001465号-1),1个微信公众号“商友圈资讯专属平台”(gh_47769e1eb607)。经启信宝查询,内蒙古商友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501021127068)。

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商友圈公司也获得了国内多项奖项,如其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就获得了中国企业诚信与竞争力论坛活动组委会颁发的2019年度“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孙继刚本人也获得“中国经济新模式十大创新人物”奖项。

“有恒产者有恒心”。商友圈公司的诸多资质证照和所获得的奖项表明,商友圈公司是在踏踏实实做一个电商交易平台的事业。如果企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其完全不必如此大费周折。

2、创客合伙人缴纳的3010元,是商友圈公司募集到的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的建设费用。

如前所述,作为一家正在建设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做大平台规模,商友圈就必须在较短的时间窗口期内,在平台上聚集大量的至少包括商家和消费者两端的平台参与者。而完成这项工作,就必须向市场砸出资金,为商友圈平台快速吸引关注度。而孙继刚和商友圈公司资金是有限的,这就是商友圈公司吸引志同道合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开发、推广这个项目的起因。

为了吸引共同开发这个项目的合伙人,孙继刚和商友圈公司为合伙人取名为创客合伙人,为每个创客合伙人设定了3000元(后来调整为3010元)的投资额度。对应的,给予每个人创客合伙人相应的权益,这就是庭审中已经多次被提及的时来运转手表一块、100个商友圈原始股、100个红包、拥有100位推广用户资格。

这3000元用到哪里去了?孙继刚当庭陈述,主要用在:1000元是推荐人的提成,300元手表,公司经费150元,其余的款项大概1500元多一些,都要用于通过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发放红包。

如前所述,尽快做大规模并保持关键规模是电子商务平台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中国电商经营中,发放红包,是重要的激发人气、引发关注、制造活跃度,最终促进消费的重要手段。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初春节晚会上,作为央视的独家互动合作伙伴,抖音仅仅在一个除夕夜,就发出了12亿元的红包。

商友圈公司也有明文规定发放红包为平台“导流”。《共享支付交易系统说明书》描述了共享支付交易系统的推广方案,即:“(1)召开全国新闻发布会;(2)由全国城市合伙人向用户发放消费体验金;(3)商家和用户免费注册使用,用户注册后通过领取消费体验金(即‘红包’)进行体验式消费,在消费过程中通过《消费股权无限合伙人机制》建立消费股权,参与消费分红,以此达到持续消费,完成整个流通闭环。”(补侦卷P2)

如前述,普通消费者注册到商友圈,即可获得商友圈发放的红包,这必然增加了商友圈平台的吸引力,吸引到更多消费者、商家等各方参与者,就能使商友圈平台达到更大规模,从而更好地发展。

商友圈还处在企业创业初期,用于向消费者发放红包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从投资者——也就是本案的创客合伙人——筹集。这与当今很多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引入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烧钱以扩大知名度,让更多人加入平台,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以商友圈而言,现在已经有10万人的创客合伙人,如果按照商友圈的要求,每人发展100个注册用户,就有1000万注册用户。而每个注册用户有100次抢红包机会,假定其抢到红包的概率是10%,则能抢到10个红包,假定每个红包平均1元,每人抢到的红包价值10元,这样1000万注册用户,就有1亿元红包要发放。如果注册客户超过1000万人,则发放红包的数量还要增加。红包资金的来源,除了不确定的商友圈经营中的收益外,就是创客合伙人缴纳的创客大礼包中的款项了,这也就是保存在呼市巴音巴什小区出租房内的11547万元现金要用作发红包的原因所在。

3、孙继刚、韩志国、陈向东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存放现金事出有因,存放在出租房内的11547万元现金是商友圈拟发放红包或分红的资金,而不是孙继刚或商友圈公司骗取的财物。

商友圈公司最初的系统运营是在微信公众号上,申请成为创客合伙人都是通过微信的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转账支付,即申请人将3010元支付到微信第三方支付系统中开设的商友圈公司备付金账户,给推荐人的提成也从这个备付金账户支付,发放红包也从这个备付金账户发放。由于短时间内支付、结算金额巨大,引起微信怀疑,遂关闭了对商友圈公众号的第三方支付功能。商友圈公司也在寻找其他第三方支付合作伙伴。在这个过程中,创客合伙人缴纳的款项就只能通过各地商友圈公司负责人收取,由商友圈公司的财务人员到银行提现,以现金的方式暂存。

对于为什么以现金方式存放,孙继刚称是担心钱进入商友圈公司账户上,将会被作为公司收入,从而承担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笔钱的用途,孙继刚、陈向东都当庭供述拟在和第三方支付系统建立支付结算合作后,再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备付金账户用于商友圈系统发放红包。侦查阶段陈向东还具体供述称:“我们商友圈公司的董事长孙继刚,要求我和韩志国将这些现金存放在这里的,孙继刚和我们说的意思是,这钱是系统后期要发放的消费体验金,不能从系统里走,也不能走商友圈公司的账户,防止这笔剩余资金记为商友圈公司收入,一旦这笔现金纳入公司收入,个人就支配不了这笔钱了。”(3卷P117)

为避免这些无第三方支付系统可以保管的、待发的红包款被误认为是公司收入被征税,而在账外保管巨额现金,这是不得已的做法。在个人生活清贫的情况下,这些款项分文未动,也印证了孙继刚没有占有该部分资金的目的。控方没有证据否定孙继刚所述他们三人保管的钱款是准备在重建第三方支付结算功能后在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发放红包的陈述。

4、商友圈平台过去的分红和红包发放记录表明:商友圈公司按承诺向平台参与者发放红包,并逐日进行分红,这也印证了孙继刚、陈向东有关存放在出租房内的11547万元是商友圈拟发放红包的陈述。

如前所述,创客合伙人申请成功后,有一个分享100次红包的机会以及分红的权益,而所有普通注册的用户,都有分享红包的权益,并有参与消费股权分红的权益。

发放红包资金的来源,除了推荐人将其提成收入取出200元发红包外,其他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商友圈公司。而商友圈公司发放红包的资金来源,也恰恰就是创客合伙人缴付的3010元创客大礼包资金的一部分。

除发红包以外,商友圈还有一个消费股权分红的机制。即凡在商友圈平台上卖出商品后,商家提取10%到15%比例作为商友圈全平台注册者(包括股东和消费者)的利润,在每天的24时,按一定的规则进行分红。(梁赫丰供述,5卷P56;陈向东供述,3卷P115)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商友圈前后运营有两个平台:第一个是2016年上线的微信公众号平台(syqgj.com),即所谓的商友圈教学版;第二个是2020年6月上线的商友圈正式版,即商友圈APP(payapp.syqgj.com)。经技术人员统计,前者共向注册会员发放红包3336余万元,共向注册会员分红2153余万元;后者共向注册会员发放红包515余万元,共向注册会员分红67余万元。也就是说,商友圈合计发放红包3852.44万元和分红2221.53万元,合计发放6073.97余万元。这证明,商友圈的运行遵循了其对创客合伙人、注册用户的承诺,且其经营模式具备可持续性。

历史可以证明未来。商友圈公司过去发放红包和分红的历史,印证了孙继刚有关要将这些现金用于发放红包的陈述,也印证了陈向东所说的“孙继刚和我们说的意思是,这钱是系统后期要发放的消费体验金”,印证了孙继刚没有非法占有该保管在出租房内的11547万元资金的目的。

5、募齐10万名创客合伙人之后,商友圈公司将工作重点转化为积极测试、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积极协商合作事宜使得商友圈APP可以上线运行,这再次表明商友圈公司不是要通过“拉人头”骗取他人财物,而是确实在搭建一个新型的电商交易平台

《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随附了存储相关数据的光碟,我们从《type=26创客聊申购表》中分析得出:时至2020年5月9日22点2分54秒,领取创客礼包的人数正好达到10万人,这与刘晓阳的口供和祁某某的口供正好相互印证。刘晓阳称:“截至到2020年06月,已经推广了10万左右的创客合伙人”。(4卷P36)负责全国俱乐部管理的祁某某称:“因为公司计划招募创客合伙人10万人,今年5月底的时候这个人数已经差不多了,所以就不能再做这个工作了,把工作重心要转移到别的地方。”(补侦34卷P81)

那么商友圈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什么地方了呢?陈向东在法庭上表示:“商友圈APP可以上线运行,而不仅是内测,当时10万人已经注册,如果测试阶段没有系统功能或操作方面的问题,就会上线。” 崔建华也在庭上称:“公司说2020年7月份上线”。孙继刚在法庭上表示:“只要支付结算软件接通,就可以宣布上线了”,这与其供述表述一致,当被公安机关问及“商友圈共享支付交易系统怎么才能正式运行”时,他回答:“我想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合作,我已经谈了好多家,有意向的一家是广东的‘汇卡支付’公司。”(3卷P31)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杨某和事业部区域总监吕某某签字确认的《关于我司与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孙健航交往的过程说明》证实,2020年7月3日孙继刚确实来过汇卡公司做业务交流,希望汇卡供述给予支付技术解决方案,以下是二人签字确认的原文:

“2020年7月3日,我司的业务合作伙伴德盈金控集团董事长杨某某带孙健航到我司(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大舜丽池国际酒店20楼)做业务交流。这是我和吕某某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与孙健航的见面。会谈期间,孙健航介绍了他的业务思路和商业模式,并以‘请教’的名义希望我们给予支付技术解决方案。孙健航说他有一个商友圈,有近10万会员,都是小微企业主。他希望用他的一套云系统和大数据算法,打造一个多消费多盈利的良性循环的消费生态圈。他的商业模式需要用到支付系统和多级清分技术,所以找我们交流学习,希望我们与他们合作。交流期间,建了一个微信群,名为:‘《金万家-汇卡》技术交流群’。在微信群里曾提及计划邀请我们7月11-12日去内蒙古考察,但后来不知何因,我们被告知行程延后,时间另定。自此以后,我们与孙健航再无联络和交流。”(11卷P77)

以上证据表明,商友圈公司确实在按照既定方案一步步推进,在募齐10万名创客合伙人之后,商友圈公司即将工作重点转化为积极测试和寻找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一直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孙继刚一直在和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协商合作,着力解决商友圈APP平台的大规模支付结算问题,以推动商友圈APP上线公开运行。这进一步证明商友圈不是要通过销售商品骗取他人财物,而是要搭建一个新型的电商交易平台。

公诉人声称,没有和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司合作之前,不应该以个人名义收受存放现金,这违反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但这种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不必然是特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孙继刚和商友圈公司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创客合伙人是孙继刚开发、推广商友圈共享支付消费系统的合作伙伴,而不是骗取财物的对象。

五、商友圈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是探索消费收益化的新形式;结合商友圈的发展愿景和广大参与人的真实感受,商友圈的行为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1、商友圈区别于其他平台的特点是在新经济时代,探索消费收益化的新方式。

作为一个创始初期的撮合线下、线上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商友圈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以10万人创业团队,为商友圈平台做大规模,导入流量,最终要拓展成为一个链接千万个商家和亿万消费者的超级电商平台。在淘宝、京东、美团已经靠低价竞争三分天下的情况,孙继刚的这个梦想,确实是极富挑战性。

要想和淘宝、京东、美团竞争,照抄他们的经营方式肯定不行,一定要采取差异化的竞争方式。因此,商友圈一方面靠传统的发红包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通过新形式的消费收益化的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青睐。

消费收益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比如各种积分,就是消费者通过多次消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而获取的商家赠送的免费消费的一种量化资格,比如消费十元就计算为十个积分,而每十个积分,可以在该商家兑换价值一元的商品或服务。积分越多,当然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就越多。但一般的积分,仅能够兑换原商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在其他商家,该积分是没有价值的。

商友圈的特点,就是要超越这一点。其推出的消费收益,不局限于特定商家,而是基于其开发的算法,就商友圈平台上所有商家利益的全面参与享有。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消费获益的最关键之处。

消费者消费时,商家会给他一个电子消费凭证,系统简称为“消费股权”。消费者持有该权益凭证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参与全国所有商家当天释放的共享利润。当天达不到,还可以累计。与此同时,商家在释放消费凭证(也就是消费股权)的同时,也会向商友圈系统释放销售额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共享利润,这个比例由商家自由设定,系统允许设置在0至50%之间,一般设置为10%至15%之间。

商友圈平台上所有企业释放的共享利润,由全体注册用户(包括合伙人和消费者)参与分红,其分红的大致构成是:(1)系统运营10%(公司系统运营成本,未来租赁服务器等);(2)原始股权分红20%(天使投资人);(3)市场分红30%(市场是由合伙人组建起来,根据他们组建的商家和用户量,系统来判断他们应得分红量);(4)消费股权分红40%(谁消费谁拿,商友圈依据市场实际情况作出动态调整而参与分润,每位消费者消费后获得消费股权即可参与商友圈平台上所有企业共享利润的分红,分到的红利可以直接提现。)(32卷P29)

由此可见,在几家大电商已经瓜分市场的情况下,孙继刚另辟蹊径,除了募集资金向不特定注册用户发“红包”外,他提出来的消费股权等概念,其实是将其他电商常用的“积分”进一步拓展。商友圈的“消费股权”,是将消费者的消费数值经过换算之后,可以参与分享商友圈全网的商家盈利。这一模式试图实现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共享,从而建立起新经济时代有别于其他电商的显著特点。

公诉人在第一天下午讯问薛小涛的时候,就反问薛小涛:“你们有东西卖,打折卖给老百姓不就完了吗?何必要搞这些?”这个反问,恰恰就表明了提问者不了解市场竞争中差异化竞争的必要性,不了解新经济时代商业模式创新的价值。

2、从商友圈公司的发展目标和主要负责人所表达的愿景可以看出,商友圈是希望实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共享,成就一番事业。

我们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看行为本身,还需要探究证据表明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孙继刚供述指出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的目的是帮助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天然对立的问题(3卷P12;补侦34卷P8)。孙继刚不仅对公安机关是这样说的,对他人也是如此说的。郝卫东称:“孙继刚跟我们说运营该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内需,提升市场经济”(5卷P67)。刘某某称:“公司培训时候跟我们说目的是帮助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解决交易矛盾问题”(6卷P87)。根据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我司与内蒙古商友圈国际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孙健航交往的过程说明》可知,孙继刚“希望用他的一套云系统和大数据算法,打造一个多消费多盈利的良性循环的消费生态圈。”(11卷P77)

韩志国供述指出公司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的目的是“希望解决商家和消费者矛盾的问题,给更多的人解决再就业问题”,并认为“我们公司都是按照国家的要求运行呢,系统具有创新性,也需要政府给予包容”(3卷P65、71)。陈向东指出公司推出商友圈平台APP的目的是“从私有型企业转化升级到共享企业”(3卷P120)。王普圣称:商友圈的“目的就是帮助各个中小微企业去中心化、转型升级。”(4卷P118)。刘晓阳指出推出商友圈共享支付系统的目的是“带动会员消费,还有就是推广商家和新用户”(4卷P9)。

除上述供述外,一系列书证也表明商友圈公司拥有良好的初衷:

《国际商友圈俱乐部简介》表达的企业愿景是:“1、改变无序的行业竞争局面,打破行业恶性竞争的壁垒。2、解决企业和消费者亘古不变的交易矛盾,建立和谐共存的交易环境。3、帮助企业去中心转型升级,完成企业对经营者的分润计划。4、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让消费者通过消费获得消费股权参与全球分红。5、启动社会福利保障计划,让低收入人群也能够有力持续消费。”(补侦14卷P9)

《国际商友圈俱乐部项目合伙协议书》表明商友圈公司希望“响应国家重要指导思想,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实现中国梦的号召,联合各行业商友跨界搭建一个全新的产业互联网商业生态体系。”(补侦17卷P41-44)

“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暨互联网+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论坛在乌兰察布市举行的新闻表明:商友圈公司是为了“推动流通创业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补侦13卷P4)

通过互联网+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论坛在石家庄召开的新闻可以看出,商友圈公司认为“解决好企业与消费者的社会价值分配关系,就能实现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消费才能进一步‘提质升级’,高质量拉动经济社会发展”(补侦13卷P10)

以上事实表明:商友圈是希望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完成一番事业。对于这样的企业和这样的创始人,应当予以理解和包容,以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

3、从众多投资者的培训后心得可以看出,商友圈的目标追求得到广大投资者的真心认同,商友圈并未对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害。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没有来自10万名创客合伙人的一份证人证言来证明其受到了商友圈的欺骗、误导而申请成为创客合伙人。相反,公安机关在补侦28卷中收集了23名投资者的个人心得,这些个人心得反映了参与者接受培训后的感受。值得注意的是,23个投资者全部对商友圈公司给予正面评价。以下为各投资者个人心得的摘录:

综上所述,即便单单对商友圈公司招募10万创客合伙人聚集3亿元创业资金这个过程单独评价,也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仅如此,孙继刚及商友圈的行为,是为了建设一个消费者和商家利益共享的电商交易平台,这是一个创新,这个创新正在实际进行中。如果它成功,确实是建立了一个没有先例的利润共享商业模式,在刺激消费、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有巨大的价值。假定这个创新最终失败,它所影响的也只是这10万人每人3000元的损失,这就和每天都在发生的无数人的自担风险的创业失败一样在历史中湮没无闻,而绝不会给社会增加任何负面消极的作用,更谈不上扰乱经济秩序。

今天的社会,无论从我们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看,还是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国家发展目标看,发展经济都是重中之重。在发展经济中,创新是第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源泉,是社会治理要重点保护的对象。如果因为不了解创新,不理解创新,而用僵化的思想错误地套用各种框框,陷创新者入罪,则不仅是创新者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刚才,本案第一被告人孙继刚作了无罪辩解,坚定地和被告人采取同一立场的是我们辩护人。各位法官可以见证,在这个无人旁听的法庭里,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冤白谤,无论是证据分析,还是法律分析,我们已经倾尽全力。现在,工作压力已经转到你们,抉择将由你们作出!

尊敬的各位法官,我们深知判决十二个被告人中有十一个认罪认罚的案件无罪,你们面临远比我们大的压力。但是,罪刑法定、证据裁判这些法治原则,是我们的信念,也是你们的坚守。最终公开的司法裁判及其理由将由你们署名出具。如果判决是一个中国司法界的光荣,你们的名字将与这份光荣永存!

谢谢合议庭各位审判员!

辩护人:(徐 平) 2021年5月8日

附件:

附件1:辩护方举证:来自于公安调取的证据

附件2:辩护方举证2:辩方证据

附件3:辩护方举证3:辩方补充证据

附件4:《分销型社交电商传销行为判断标准实务考察》——《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年3月17日第003版署名何茂斌的文章

附件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申248号《吴汭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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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05:03:10

确实不错,挽回了不少濒临离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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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1:12:10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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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12:09:57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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