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化名),40余岁,离异单身,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认识了小美,双方在网络平台接触了一个多月后相约见面。小美30多岁,容貌端庄,姜先生对她十分满意,交往几次以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姜先生经常为小美购买衣服、鞋子、首饰等礼物。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姜先生逐渐发现小美脾气固执,性格上存在明显缺陷,还发现她在恋爱期间,同时和其他男性交往甚密。姜先生认为两人并不合适,最后决定分手。
近日,姜先生来到萧山区矛调中心咨询律师,问:与女朋友交往的一年多时间,赠送给女方礼物、节日转账等各项花费有10万多元,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方归还。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男子在恋爱期间经常给女朋友送礼物、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特殊数字的转账、发红包等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一般情况下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后,是不能撤销的。
来源: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 韩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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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