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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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1.案由:离婚纠纷

2.当事人

原告:马某(女)

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子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陈某(男)

基本案情

陈某与马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2年8月23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陈小某。2014年3月2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于2014年3月28日撤回起诉。2015年1月12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于2015年1月30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15年8月5日再次诉至本院。

马某月收入为4500元,陈某月收入为6500元,双方父母均在外地。马某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在无锡无稳定住所、工作可能丢失且其患有腰间盘突出不能劳累故不适合抚养孩子,要求陈小某由陈某抚养。

对马某提出的不适合抚养孩子的理由,陈某表示作为孩子的母亲,不应该找这么多理由不带孩子,也说明了原告不珍惜母女之情、没有责任感、没有担当、家庭观念淡薄,但陈某亦表示虽然婚前在无锡购置了房产一套,但其要负担母亲开支及因购房、结婚而所欠外债,故家中经济困难;且没有人照顾孩子,因此也不同意孩子归其抚养。

案件焦点

离婚双方虽同意离婚,但条件相当又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是否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马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共同生育并抚养了女儿陈小某,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马某要求离婚,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其仍有对夫妻感情挽留及珍惜的意思表示,现双方主要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冷静反省,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其感情还是可以修复的。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女儿陈小某,法官数度处理离婚案件多见父母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不惜在法庭上面红耳赤,亦在生活中听闻捐肾救子、卖血供学等无数父母为子女不惜付出所有乃至生命的动人故事,而今年轻父母两人竟仅考虑自己生活是否舒服而弃幼女于不顾,争相向法庭陈述各自困境以无须抚养孩子。现双方互不让步导致矛盾激化,反映的是两人的不成熟,而因自己不成熟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不考虑幼女未来的生活、破碎的家庭对幼女的影响,只考虑自己的生活品质是否会受到影响,进而弃幼女于不顾的行为,实则是将原本应自己为人父母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向社会。对于该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法院坚决不予支持。

陈某作为男人应当承担起家庭中顶梁柱的责任,爱妻护女,而马某应当发挥自己作为妻子与母亲的温柔,两人一起为幼女营造一个良好、温馨、幸福的成长环境,为彼此创造一个幸福的家庭环境。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马某与陈某离婚;

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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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4:12

给出的方案很有意义很实用,对我的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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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0:12:3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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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6 10:11:46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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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1:05:28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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