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恋爱”他在“诈骗”——假借恋爱诈骗钱财的三个案例

情感导师 6944

 添加导师微信MurieL0304

获取更多爱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复技巧 恋爱脱单干货

本文作者:小安,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原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后转行律师。

爱情本事人世间最美好的东西,恋爱中的人总是为了彼此而付出所有。一句“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你是否已经怦然心动?再一句“仰头望天,云像你;低头看地,影子是你”,也许你已缴械投降!然而,这不仅有可能是恋人深情款款的情话,更有可能是是骗子狡猾奸诈的鬼话!

特分享三个利用恋爱之名,诈骗受害人钱财的真实案例,以起到警示作用。

马效明诈骗案媒体报道

你在“恋爱”他在“诈骗”——假借恋爱诈骗钱财的三个案例

案例一 马效明诈骗一案

简要案情:

自称韩国练习生“权在铉”,男子马某用一口蹩脚的中文骗了两个女孩18万元。2017年7月18日,该案已终审宣判,马某犯诈骗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案例二 朱瑞诈骗一案

简要案情: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间,朱瑞以做投融资项目为由,三次骗取其恋爱对象及父母钱款,总计221万元。2014年9月28日,朱瑞被终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例二 王海诈骗一案

简要案情:

男子王海专门通过婚恋网站结交单身女性,多次以索要礼物为由骗取“女友”钱财。2013年至2015年间,王海先后诈骗蔡某等8名女子共计40余万元。2016年4月8日,王海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附:

马效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刑初130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效明,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静,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效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效明及其辩护人曹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马效明于2016年7月至10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冒充韩国籍艺人与被害人树某(女,25岁,上海市人)交友,并以投资被骗为由,骗取树某人民币9万元。

二、被告人马效明于2016年10月至11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冒充韩国籍艺人与被害人刘某(女,27岁,山东省人)交友,并以没钱支付房租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9万元。

后被告人马效明于2016年11月30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和被告人马效明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马效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马效明当庭提出异议,辩称其先后都是以男女朋友关系与两被害人交往,没有向被害人虚称其是韩国籍人,在与两被害人交往时均告知其真实身份,现与两被害人之间只是经济纠纷,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理由如下:1、被告人马效明只是起初向被害人隐瞒身份,但后来均告知被害人其真实身份,故不存在向被害人隐瞒身份之情节;2、被告人马效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从被害人处拿的钱款是用于为被害人整容等花销。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马效明冒充韩国籍艺人”在本市等地与被害人树某(女,25岁,上海市人)交友,并以投资被骗为由,骗取树某人民币9万元。

二、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马效明冒充韩国籍艺人”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与被害人刘某(女,27岁,山东省人)交友,并以没钱支付房租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9万元。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效明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马效明的iphone6splus(灰色)移动电话被扣押在案;户名马效明、账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

1、被害人树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7月,被害人树某通过微博认识一个自称叫“权在铉”的男子。“权在铉”讲其是韩国著名演艺公司的训练生,后树某就和“权在铉”进行交往,在此期间,“权在铉”以帮助树某介绍韩国整形医生为由,从树某处收取定金,具体钱款是通过支付宝汇到户名马效明的账户上。“权在铉”称户名马效明的账户是韩国整形医院内唯一一个拥有支付宝的男子的账户,但后来“权在铉”并没有带树某整容,也没有整形医院联系过树某。9月份,“权在铉”称其借别人50万,投资一朋友项目,现在朋友找不到了,他要还别人50万,不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向树某提出借15万,其他回韩国再想办法,后来“权在铉”每天给树某发短信,说很惨,并说9月26日是截止日。9月26日,树某在建设银行上海天钥桥路支行通过转账向户名马效明、账号×××的账户汇款9万元。之后“权在铉”就以公司忙为由很少与树某联系。11月30日,一个北京的女孩给树某打电话,称其是“权在铉”的女朋友,说了很多事与树某的情况相似,后当日树某就到北京,与该女孩约好后将“权在铉”堵在该女孩家中,然后报警了。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被害人刘某通过微博认识一个自称叫“权在铉”的男子,“权在铉”称其是韩国著名演艺公司的练习生,可以将给明星整形的医生介绍给刘某,刘某当时正好要到韩国整形,就心动了,后来就与“权在铉”交往,“权在铉”住在刘某位于朝阳区赛洛城的住处。之后“权在铉”以介绍到韩国整形为由,从刘某处收取了钱款。11月,权在铉说快要回韩国,但是其不想回去,不想离开刘某,并提出可以通过贿赂经纪人在中国多待四个月,具体就是多交四个月房租,每月房租两万二。其母亲虽然是韩国有名富豪,但是其现在和家里关系闹掰,自己经济困难,不好跟家里要钱,让刘某先借给他。11月17日至19日,刘某通过微信给“权在铉”转了9万元。后刘某偷看了“权在铉”的手机,发现其在微博上与很多女孩有联系,发暧昧信息,刘某就记下两个经常联系的号码。刘某在与一个上海女孩号码联系时,发现该女孩自称是“权在铉”的前女友,并且用相同手段要钱,后来刘某就约该女孩一起在北京将“权在铉”抓了,并报警。

3、辨认笔录证明:经分别辨认,被害人树某、刘某均指出被告人马效明就是上述自称叫“权在铉”的男子。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1)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效明化名“权在铉”在与被害人树某联系时,让被害人树某转款时,起初称只能将钱转给有认识的在韩国的中国人,然后再转入“权在铉”的韩国卡,后“权在铉”又告诉被害人树某可以将钱转入其认识的名叫马效明的人的建设银行卡中(卡号×××)。26日,被害人树某按照“权在铉”提供的上述账号进行了汇款,并与“权在铉”进行了确认。(2)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马效明在与被害人刘某交往期间,始终化名“权在铉”,自称是韩国籍艺人,在中国只是学习汉语,并在交往期间,多次接收被害人刘某微信转款的情况。

5、转账凭条、交易明细和微信支付记录证明:2016年9月26日,户名树某、卡号×××的账户向户名马效明、卡号×××的账户汇款9万元。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被害人刘某2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马效明分别转款4万元、4万元、1万元。

6、冻结手续证明:户名马效明、账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冻结在案。

7、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马效明的iphone6splus(灰色)移动电话被扣押在案。

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南磨房派出所接被害人树某报警后,至朝阳区沿海赛洛城小区内将被告人马效明抓获归案。

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马效明的身份信息情况。

10、被告人马效明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向被害人树某、刘某虚称是韩国籍艺人,分别以投资被骗、交纳房租为由分别从被害人树某、刘某处各骗取人民币9万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效明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经查,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效明通过虚假身份,编造事由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效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效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无罪辩解理由,经查,在案之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条等书证以及两名被害人陈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马效明诈骗行为,被告人马效明在到案后亦多次对其诈骗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马效明及其辩护人当庭所提的无罪辩解理由,完全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马效明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对其依法予以量刑,并责令其退赔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款物,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效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马效明退赔被害人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九万元。

三、在案之iphone6splus(灰色)移动电话予以变卖,所得价款连同户名马效明、账号×××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冻结钱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上述第二项之判罚。

审判长 万兵

人民陪审员 苏萍

人民陪审员 杨占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传磊

朱瑞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91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瑞,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被羁押,2013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瑞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3)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瑞及其辩护人刘大来、王嵩岭、证人朱×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朱瑞与朱×2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交往;2011年7月,被告人朱瑞与刘×交往,并于2012年10月,与刘×在安徽省×县×村举行婚礼。

一、2011年11月,被告人朱瑞以自己投资融资项目差80万元,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由向朱×2及其父母借钱。2011年11月3日,在被告人朱瑞的提议下,朱×2的父母朱×3、王×与夏×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小区的房产做抵押,共同向夏×借款人民币74万元。夏×于2011年11月4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朱×3人民币74万元,同日被告人朱瑞将该笔款项全部转出并占为己有。2012年1月2日,被告人朱瑞以赎回被抵押房屋房产证钱不够为由,骗取朱×2母亲王×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朱瑞于2012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二、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在被告人朱瑞与朱×2交往期间,被告人朱瑞先后以公司需要资金、老家要拆迁需盖房等为由,采取借钱的手段,多次骗取朱×2共计人民币87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瑞的供述,王×、朱×3、朱×2的陈述及证言,辨认笔录,夏×、汪×、朱×1、舒×、刘×、郁×、石×的证言,短信复印件,账户交易明细、个人业务凭证,借据、欠条,借款合同、公证书、执行证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决:一、被告人朱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朱瑞退赔人民币二百二十一万元,发还朱×3、王×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元,发还朱×2人民币八十七万元。

朱瑞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朱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转账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有误;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除2010年7月21日一笔诈骗5万元的事实认定有误外,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鉴于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建议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份左右,上诉人朱瑞与朱×2确立恋爱关系开始交往;2011年7月,上诉人朱瑞与刘×交往,并于2012年10月,与刘×在安徽省×县×村举行婚礼。

一、2011年11月,上诉人朱瑞以自己投资融资项目差80万元,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由向朱×2及其父母借钱。2011年11月3日,在朱瑞的提议下,朱×2的父母朱×3、王×与夏×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小区的房产做抵押,共同向夏×借款人民币74万元。夏×于2011年11月4日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付朱×3人民币74万元,同日朱瑞将该笔款项全部转出并占为己有。2012年1月2日,朱×2母亲王×将人民币60万元交与朱瑞以赎回被抵押房屋的房产证,朱瑞以钱不够为由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挪作他用。

上诉人朱瑞于2012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朱瑞是其女儿朱×2的男朋友,他们交往两年多了。2011年11月,朱瑞对其说要做融资500万元的项目,他分到250万元的项目。朱瑞向其借钱融资,其和家人都不同意他做这个项目。当时朱瑞还给其看了一些厂房的照片、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朱瑞称如果到时候还不上钱也可以收这些厂房。后来朱瑞说他已经签了合同。当时其家没钱,朱瑞就说用其家×小区的房子作抵押,三个月以后可以把房本拿回来,还说融资的项目10个月可以回来300万元,这钱可以用于偿还之前欠其家的钱,还可以和其女儿结婚。其不懂抵押的事情,其女儿说朱瑞有一个朋友可以做抵押房子的手续。过了几天,其女儿和朱瑞回来说×小区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74万元。其和朱×3、朱×2、朱瑞一起去公证处,与夏×做了公证,后夏×、朱×3、朱瑞在房山区三办公区办的房产抵押,房子抵押了74万元,朱×3和朱瑞又到政通路的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当时朱×3就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给了朱瑞,过了几天朱瑞就把卡和身份证还回来了。后来其查了一下,朱瑞取现金4万元,转账70万元。房子抵押期限快到时,其和朱×3想把房子赎回来,就和女儿说让朱瑞想办法把房子赎回来。2011年12月21日朱瑞给其发信息说他没钱,让其出80万元,还说他和夏×是朋友,80万元就可以把房本拿回来。其怕房本赎不回来,出于无奈给朱瑞凑了60万元。其在工商银行用自己的卡(卡号×××)给朱瑞的卡(卡号×××)转账10万元,后在农业银行用其丈夫朱×3的卡(卡号×××)给朱瑞提供的卡(户名韩×,卡号×××)转账5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后其收到朱瑞发的短信知道他收到了60万元,朱瑞说三天就可以把房本拿回来。几天后其给朱瑞打电话问他房本是否拿回来了,他说已经拿回来了,在他办公室里锁着呢。过了没几天朱瑞说他姥姥去世回老家了,后来他再也没有回来过。2012年5月,其又给朱瑞打电话,他说房本还没赎回来。8月朱×3给朱瑞打电话,朱瑞才说之前的生意都做赔了,现在做的生意肯定能挣钱,到9月就能把房本赎回来了。夏×是通过朱瑞介绍认识的。朱瑞一直没有还过其钱,其也不知道朱瑞用这60万元做什么了,朱瑞收到60万元后一直没有露面。

2、被害人朱×3的陈述证明:其是朱×2的父亲。在办完抵押房子的手续后,夏×要求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以方便转账。后其和朱瑞一起到房山区良乡政通路工商银行办了卡,其把办好的工行卡和密码及其的身份证都给了朱瑞。过了两天左右,其收到短信有74万元转入到其新办的卡内,后74万元被转走了。钱转走后,其与朱瑞通了电话,朱瑞称钱已收到。

3、证人朱×2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其和朱瑞从2010年4月开始交往,截止到案发前一直没有说分手的事情。2011年11月份,朱瑞对其说有一个融资500万元的项目,他自己分到250万元的项目,还差80万元。当时朱瑞没有具体说什么融资项目,也没说是谁分给他的,就说利息特别高。朱瑞向其借钱,其当时没有钱就对其父母说了。朱瑞还拿回来一些资料给其看,有工厂和地的资料,好像还有一些财务报表和公司简介,是什么公司其也记不清了,是他老家的一个项目。一开始其父母不同意朱瑞做250万元的项目,后来朱瑞对其说,他已经签了合同,如果凑不上钱他自己就只能躲起来不能见其,也不能联系其,不能和其结婚了,而且在这件事之前朱瑞就借了其家100多万元了,其和其母亲没办法,朱瑞说如果没钱可以先抵押房子,还说去银行办抵押太慢,他去找的夏×。后其和父母与朱瑞一起将其家×小区的房产以74万元抵押给夏×,然后其父亲把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卡号是×××)都给了朱瑞,朱瑞把钱转走后把身份证和卡还回来了,后来其查这张卡,他当天取了4万元,网转了70万元。在房子的抵押期限内其一直和朱瑞说到期后一定把房子赎回来,到期后朱瑞主动给其母亲发信息,说钱不够要80万元赎房子,其家没有80万元,只能够给他60万元,剩下的让他自己凑,后其母亲分两次给朱瑞转了60万元,一次是在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的工商银行用其母亲的卡(卡号×××)给朱瑞的卡(卡号×××)转账10万元,一次是在农业银行,其母亲用其父亲朱×3的卡(卡号×××)给朱瑞提供的卡(户名韩×,卡号×××)转账50万元。后来其一直在向朱瑞要房产证,朱瑞一直说房本差不多拿回来了,但他不在北京,等回北京以后就能给拿回来。其一直认为朱瑞去赎房本了,直到2012年9月23日,夏×给其打电话,说其还欠他74万元,他要把抵押的房子拍卖了,其把给朱瑞钱的事告诉了夏×,夏×说朱瑞只是每月付给他利息,并没有用钱赎回房子。夏×说如果10月1日之前不拿出74万元,就要拍卖房子。其和夏×通完电话后见了个面,当时其看到了朱瑞给夏×发的短信,内容是"其下月12日结婚,家里的媳妇一直在身边,不是有意不接你的电话"。夏×还给其看了朱瑞发给他的其他短信,内容就是让他别找朱瑞要钱,让他找其要钱。2012年10月9日上午10时30分,朱瑞用182XXXXXXXX号码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说他以前的号码不用了,有人找他追债,让其把这个号码存起来,他还问夏×找其要钱了吗,其说找了,他又问其是房子的事情还是13万的事,其说都说了。其问他什么时候有钱把房子赎回来,他说现在正和一个朋友在安徽池州做一个大项目,等项目结完账就能把房子赎回来了。2012年年底,夏×到法院起诉想拍卖房子,后其父母和夏×协商以63万元价格赎回了房子。2013年6月,其将房产证拿回,房产证登记的是朱×3。抵押借款是2011年11月份的事,池州房产的事是在其报案之后,2012年10月份左右,朱瑞给其打电话说他在池州有房子,能卖300万元还给其,他什么时候弄的房子其不知道。经朱×2辨认指认出12号照片(朱瑞)中的男子就是朱瑞。

4、证人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北京×公司工程师。2011年11月初,赵×对其说朱瑞想借钱。后其见到朱瑞本人,朱瑞说他想借钱,可以用女朋友父母的房产作为抵押并签订借贷合同。之后其见到朱瑞女朋友的父母朱×3、王×,一起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用朱×3位于房山区×小区的房产作为抵押,与朱×3、王×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74万元。第二天,其就将钱打进了朱×3的账户。到期之后,其就与朱瑞联系,让他还钱,他老是以工程款未到为理由,不还其钱,朱瑞一直按每个月4%的利率(包括2%违约金)给其支付利息,一直持续到现在,有时给现金,有时打到账户,其的账户也不固定,他老让其提供不同银行的卡。每次要利息都是其打电话与朱瑞联系。朱瑞从来没有跟其说过还钱赎回房产证的事,一直都是其催促他还钱。朱瑞从来没有跟其说过他女朋友的父母给过他60万元,让他赎回房产证的事。2012年9月中旬,其联系朱瑞让他还钱,他让其帮他转发短信给他女朋友朱×2,给她施加压力,让她觉得如果朱瑞还不上钱,就会拍卖掉她家的房子,好让朱×2帮他把钱还上,但其没帮他转发,其把这个事告诉了朱×2和她父母。而且有一次其与朱瑞联系,朱瑞没接其电话,给其发过来短信,说他家里的老婆一直在身边,不方便接电话,说他下个月(10月)就要和家里的老婆结婚了。其将这事也告诉了朱×2。朱瑞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单独提过要赎回房产的事,好像只是说等2012年九十月份挣1000多万以后还钱。朱瑞被抓后,朱×3还了其63万元,现在房子是朱×3的。经夏×辨认指出8号照片(朱瑞)中男子就是朱瑞。

5、证人汪×2013年7月24日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2月3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羁押,被羁押前其在安徽省×县×公司。其不认识朱瑞,在其公司投资的人中也没有叫朱瑞的,给其投资的人其都有账,但没有朱瑞这个人。其和郑×是同学,郑×在其公司给其开车。

6、证人朱×1的证言证明:其是朱瑞的父亲。朱瑞在安徽省×县没有投资项目。其手里没有一个叫汪×的人借朱瑞200万元的借条。2012年10月份朱瑞在老家结婚时来了一个姓万的女子,具体她和朱瑞是否有投资关系,其不知道。其不认识汪×、郑×。

7、证人舒×的证言证明:其是朱瑞的母亲。朱瑞在安徽省×县没有生意,他在池州市一个房地产公司做策划工作,还在北京做传媒公司,在安徽没有经营公司。朱瑞于2011年11月份与刘×定亲,2012年10月12日朱瑞在老家与刘×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领结婚证。结婚花了10多万元,都是其家里出的,朱瑞没有出钱。

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其和朱瑞2010年年底认识,2011年7月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后来就定婚了,并于2012年10月12日在朱瑞家举行婚礼,但是没领结婚证。2012年9月底,朱瑞在安徽池州×公司工作。听说朱瑞在北京有一个传媒公司,叫×。

9、证人郁×的证言证明:其是安徽省×县×村村委会主任。朱瑞于2012年10月12日在村里办事结的婚。

10、证人石×2012年12月24日的证言及工作说明证明:其是安徽省池州市×公司法人。2011年上半年,其公司需要资金,朱瑞通过万×向其公司投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具体是分几次进行的投资也记不清了,只记得大部分是通过现金投资,一小部分是通过现金转账),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朱瑞于2012年八九月份到×公司上班,是公司的部门经理,目前还没有发工资给他,打算年底一次性分红,而且看年底房子开盘怎么样,如果好的话,差不多能给他50万元。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证实,2012年9月25日,朱×2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朱瑞于2012年12月24日被抓获。

13、朱×2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畅游北京灵通卡复印件、查询账户明细及夏×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综合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11月4日,户名为夏×(卡号×××)的银行卡向户名为朱×3(卡号×××)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4万元,同日该笔款项中70万元通过网转的方式转入到户名为朱瑞(卡号×××)的账户内,通过卡取的方式取出4万元。后户名为朱瑞(卡号×××)的账户中的上述70万元,于2011年11月4日至12月23日通过卡取、转账、ATMD、消费等方式全部予以支出。

14、朱×2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及银行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1月2日,户名为王×(卡号为×××)的银行卡向户名为朱瑞(卡号为×××)银行卡汇款人民币10万元。2012年1月2日,户名为朱×3(卡号×××)银行卡向户名为韩×(卡号×××)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50万元。

15、借款合同及公证书、执行证书、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月2日,朱×3、王×以朱×3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小区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夏×借款人民币74万元,该借款合同于2011年11月3日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夏×于2012年9月28日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执行证书。

16、王×提供的短信复印件证明:2011年12月21日朱瑞发短信称:"阿姨,本来想给你打电话说的,可是怕你在上班,就只能发个信息了。叔那我还不知道怎么跟他说,就只能先跟你商量了。清华前天才告诉我,说叔的股票被困住了,月底可能转不出来钱去还借的那八十万了,这两天我就在想办法,可是,开始以为叔叔那可以先还上,所以就把每个月挣的钱先还别人的本金了,13号刚刚又还掉一笔钱,下个月1号到还是有笔利息进账,不过只有四万五。我就是找人凑,估计到下个月三号怕也只能凑到个十来万,又是年底,我们到处在做活动,还要筹钱垫付一些活动,所以真不知道下个月三号怎么凑八十万给人家。实在没办法,又不敢直接跟叔叔说,所以只能发个信息先跟你商量。祸是我闯的,事情也是我执意要做的,所以不管怎么样,我都会承担责任的";2012年1月2日12时26分朱瑞发短信称:"×××,农行,户名韩×。阿姨,这是他给我的农行卡号,你把农行的直接转过去就好。建行的钱还是转到我工行卡里,我把这边的凑齐了,一起转给他。×××,工行,户名朱瑞,这是我工行卡号";2012年1月2日14时28分朱瑞发短信称:"阿姨,他来电话说钱收到了";2012年1月2日14时30分许,朱瑞发短信称:"我卡里的也收到了"。

17、户籍证明等证实,上诉人朱瑞的身份情况。

二、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间,上诉人朱瑞在与朱×2交往期间,先后以公司需要资金、老家要拆迁需盖房等为由,采取借钱的手段,多次骗取朱×2共计人民币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朱×2的陈述证明:2010年5月,朱瑞说要办模特大赛,跟其借50万元,说办完大赛以后可以获得很多利润,可以给利息,但是大赛也没有挣钱,这50万元是2010年5月9日,其母亲先用她的银行卡打到其账户上,然后其和朱瑞一起到东直门银座东侧的工商银行将这50万元转到朱瑞的账户上,他的账户是×××,但是这个号码末尾少一号,当时银行要了其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7月,朱瑞说他的公司要发工资,但是他没钱,想跟其借15万元,7月21日,其母亲用她之前的账号打到其×××的账号上15万元,之后其的卡就一直在朱瑞手里,钱就都被朱瑞拿走了,具体怎么拿走的其当时不清楚,以其的账号交易明细为准。2011年4月10日,朱瑞称安徽×县×村的家要拆迁,家里多盖房子等到拆迁时能挣钱,向其借钱20万元。2011年4月13日,其用其父亲的银行卡向朱瑞的父亲朱×1的卡里打了20万元。2012年8月份,朱瑞向其借8万元,说可以给其3万元利息,其就相信他给了他8万元现金,他当时给其打了11万元的欠条,约定在2012年8月22日之前还钱,2012年9月,朱瑞还了其1万元现金。

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10日,朱×2告诉其说,朱瑞老家安徽×县×村的家要拆迁,朱瑞向其借钱20万元,家里多盖些房子等到拆迁时能挣钱,到2011年11月份就能还钱。2011年4月13日,用朱×3的银行卡向朱瑞的父亲朱×1的卡里打了20万元。朱瑞在其家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2012年8月,本来朱×2要还给其8万元,但是她又借给朱瑞了。

3、证人朱×1的证言证明:其是朱瑞的父亲。朱瑞三年前给过其人民币2万元,让其盖了一个农庄。三年前(2010年)的四五月份朱×2到其家来过一次,看过农庄的情况,不清楚朱×2和朱瑞的关系。

4、证人舒×的证言证明:其是朱瑞的母亲。其住的位置没有拆迁的消息,2011年过年前后,朱瑞给了家里10万元左右,用于家里建房了。

5、证人刘×的证言证明,朱瑞家没有拆迁的消息。

6、证人郁×的证言证明:朱瑞家的位置属于山区,人口比较稀少,开发商不多,所以没有拆迁的打算。

7、朱×2提供的借据、欠条内容为:2011年4月10日,朱瑞向朱×2借款20万元整用于盖房使用;朱瑞欠朱×2人民币11万元,将于2012年8月22日前还。

8、办案说明证实:经询问洪×北京×公司财务章一事,其答复,公司早已卖掉,财务章下落不明,早已找不到了。

9、银行提供的综合账户查询明细、勾选卡信息清单、勾选账号信息清单证实:2010年5月9日,户名为王×(卡号为×××)的银行卡向户名为朱×2(卡号为×××)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日,户名为朱×2(卡号为×××)银行卡向户名为朱瑞(卡号为×××)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万元。2010年7月21日,户名王×(账号为×××)的账户向户名为朱×2(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5万元。

10、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六安市分行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实:2011年4月13日,户名为朱×3(卡号为×××)的银行卡向户名为朱×1(卡号为×××)的银行卡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同日,朱×1的账户在六安市分行×支行通过现金支取的方式支出18万元;4月14日至5月7日朱×1的账户在六安市分行×支行通过ATM取款的方式先后将剩余2万元支出。

11、上诉人朱瑞的供述证明:2011年4月10日,其以老家拆迁在老家盖房为由,从朱×2那借了20万元。2012年8月,其从朱×2那借过8万元,她跟其要了3万元的利息,打了11万的条,后其还了朱×21万元。

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期间,朱瑞的辩护人申请证人朱×1出庭作证。朱×1当庭证言证明:其和朱瑞是父子关系。朱瑞打电话告诉其卡里转入20万元,朱瑞称是向朋友借的。其取了18万元交给朱瑞母亲,留了2万元在卡里。18万元如何使用其不清楚。该证言不能证实朱瑞所骗钱款的真实用途,且与舒×的证言等其它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期间,朱瑞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欲证明上诉人朱瑞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1、安徽省×县×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安徽省×县×村,位于×县×镇以东,全村总面积约6平方公里,辖洪家湾等13个村民组,人口约4000人。迎驾大道、霍山大道、六潜高速连接线,花园路、淠源路、纬六路、纬七路、保安路穿村而过。距县政府约1公里,是近年来×县建设的中心,土地约80%被征用。

2、《征用土地协议书》两份:一份内容为×公司征用×村洪家湾村民组内的水田31.59亩,征地补偿金额为1046260元,镇、村、组误工补助为104626元,征地总费用为1150886元,签署协议的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一份内容为×公司征用×村五里桥、大塘、王化冲、邓家巷村民组内的水田316.5246亩,山场(园地)50.985亩,山场(林地)34.424亩,征地补偿金额为12628806元,镇、村、组误工补助为1262880元,征地总费用为13891686元,签署协议的时间为2010年6月20日。

3、上诉人老家和饭店房屋照片。

4、第二届巴黎中国国际时装周模特大赛照片。

5、自然之美公益之星舞蹈大赛新闻发布会暨自然之美同名电影启动仪式活动照片。

6、贺元亨财富广场公开认筹暨万豪国际酒店入住签约仪式活动照片。

7、紫水晶国际娱乐集团第五届联谊会活动照片。

8、上诉人朱瑞QQ空间截图照片。

9、石×证言:本人石良明,是安徽省池州市×公司法人。因本公司所开发的×县×山庄项目,在开发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问题。后经本项目合作者朱瑞介绍,来到北京进行融资。经朱瑞所说,其前女友朱×2(小玉)的现任男朋友栗×是×银行总行的信贷审核员,所以在2012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在北京市东直门外大街春秀路智选假日酒店与小玉见面,向其表述公司为何需要贷款,由她向她男朋友栗×引荐我方,为我方介绍本市的×银行帮助本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当时在场人员有本人石×、朱瑞、小玉、万×,后经其男朋友栗×介绍取得本市×银行的联络方式。因是房地产项目,后来没有结果。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为,第1-3项证据不能证明朱瑞家进行拆迁的情况,且在案刘×、舒×等人的证言已证明朱瑞家没有拆迁的消息;第4-7项证据只能证明朱瑞参与了上述比赛、会议活动,不能证实朱瑞将所骗钱款用于上述活动;第8项证据证明朱瑞与刘×交往情况,不能证明朱×2知晓上述情况;第9项证据主要证明石良明于2012年9月份来北京寻求融资情况,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朱瑞骗取朱×2等人钱款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期间,调取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提供的朱×2、朱瑞的银行明细,证明2010年7月21日朱×2账户向朱瑞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同时还调取了夏×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朱×3、王×的案件材料,证明夏×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朱×3、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朱×3、王×向夏×支付63万元,夏×帮助将房屋解押,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朱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认定的诈骗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朱瑞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朱瑞的辩护人所提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朱瑞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朱×3、王×、朱×2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朱瑞自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多次虚构各种理由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的事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诈骗他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转账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书证证明2010年7月21日朱×2向朱瑞转账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故辩护人所提此节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关于朱瑞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朱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朱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被告人朱瑞退赔人民币二百二十一万元,发还朱×3、王×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元,发还朱×2人民币八十七万元。

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瑞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六万元,发还朱×3、王×人民币一百三十四万元,发还朱×2人民币八十二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漆爱君

代理审判员 杨军

代理审判员 刘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扈启民

王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刑初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别名:王锴园),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范×7,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3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及其辩护人范×7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海于2015年5月份,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金×(女,39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及母亲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奥北南区小区门口以及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内,先后骗取金×人民币72000元及金手镯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1.8元)

二、被告人王海于2013年10月至11月间,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蔡×(女,30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昌平区天通苑附近中国银行内,骗取被害人蔡×人民币41000元及价值2470元的机票。

三、被告人王海于2014年6月至7月间,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陈×(女,3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通州区中泽家园小区外中国工商银行及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边等处,先后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共计65120元。

四、被告人王海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间,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李×(女,31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及母亲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东城区王府井附近、海淀区田村附近,先后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共计77000元、美金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手机、衣物等礼品。

五、被告人王海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魏×(女,2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昌平区盛路京科苑小区,先后骗取被害人魏×人民币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的手机、完美产品等。

六、被告人王海于2015年2月至5月间,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秦×(女,31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朝阳区立水桥地铁站附近,先后骗取被害人秦×人民币62300元。

七、被告人王海于2015年4月,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结识被害人杨×(女,29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本市朝阳区立水桥奥北南区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49700元。

八、被告人王海于2015年4月,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贾×(女,2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素要礼物等虚假理由,于同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火车站附近银行内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31000元。

被告人王海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海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第八起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少于指控的数额。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王海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且被害人购买的物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海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蔡×(女,30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附近中国银行等地点,骗取被害人蔡×人民币4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70元的机票。

二、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海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陈×(女,3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通州区中泽家园小区外中国工商银行及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边等处,先后骗取被害人陈×人民币共计65120元。

三、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海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李×(女,31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及母亲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附近、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附近,先后骗取被害人李×人民币共计77000元、美金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000元的手机、衣物等礼品。

四、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王海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魏×(女,2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昌平区盛路京科苑小区,先后骗取被害人魏×人民币9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的手机、完美产品等。

五、2015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海通过百合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秦×(女,31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地铁站附近,先后骗取被害人秦×人民币62300元。

六、2015年4月,被告人王海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结识被害人杨×(女,29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奥北南区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杨×人民币49700元。

七、2015年4月,被告人王海通过他人介绍结识被害人贾×(女,28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素要礼物等虚假理由,于同年6月14日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火车站附近骗取被害人贾×人民币31000元。

八、2015年5月份,被告人王海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交友信息结识被害人金×(女,39岁),并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后以自己过生日及母亲过生日索要礼物等虚假理由,在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奥北南区小区门口以及北京市昌平区龙德广场,先后骗取金×人民币72000元及金手镯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1.8元)。

被告人王海后被查获归案。起获白色宝马525轿车1辆、银行卡2张、移动电话机2部、手表2块、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充电线1根,现在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海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蔡×、李×、魏×、秦×、杨×、金×的经济损失;退赔人民币9612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蔡×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我在百合网认识了王锴园(自称两家公司的老板)。我们后来见了面,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而且准备结婚。他说过生日,想要欧米伽的手表。我俩去王府井看了手表要5万元左右,他说朋友在香港可以带回来。2013年11月20日,我从银行取了4.1万给他。12月份,王锴园让我给他定回吉林的火车票我才知道他叫王海,当时花了400元。2014年2月,我给他定机票,花了2000余元。2014年3月4日,王海回北京后一直躲着不见我,我联系让他退我手表钱和机票钱,他没有退还的意思,之后我就不与他联系了。王海手机号尾号有1981、3242。我没见到王海让我花4.1万买的手表。

2、被害人陈×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初,我在百合网认识了王锴园(自称是做国际贸易的,很挣钱)。我们见面,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他说要过生日,给我发了个普拉达的手包,让我送他。2014年6月15日,我用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1万元给王海,但他说不够。6月18日,我又给他转账1000元。2014年7月初,王海让我送他一块欧米伽手表,我们一起去自动取款机取了2.8万元,他把钱存到他的工商银行卡里。后来,王海还要我给他买大型犬,我通过银行多次给他转了共计15120元。之后,王海还让我给他买东西,我就不与他联系了。我没见过欧米伽手表和大型犬,见过一次普拉达包。

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初,我在世纪佳缘网认识了王海。我们聊天、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海说互赠礼物,他送我一个包,我送他一块表,他给我发了一个手表链接(我打开看标价5万余元)。我跟他说手表太贵了,王海说自己有朋友去香港能便宜1万多,我就答应了买表。后王海说他朋友到香港了,帮我买了1.5万的包,给王海买了4.2万的手表,并把他们的聊天截图发给我。我要把钱转账给王海,王海让我直接给他现金。过了两三天,王海让我去找他拿礼物。王海把手表戴上了,把包也给我了,问我买表的钱怎么给他。第二天中午,我和王海到王府井逛街,我取了4.2万的现金给他。2014年9月,王海说去外地出差,身上现金不够让我拿2万元现金给他,在海淀田村半壁店我给了他钱。又过几天,王海说送礼要钱,我们就到银行取了1.5万现金和1000元美金,王海把钱拿走了。等到10月份,王海说自己糖尿病严重,需要吃完美产品,让我陪他一起去店里。我刷卡给他买了6000元左右的完美产品。过几天王海又要完美产品,我又给他买了3000元左右的。11月份,我和王海发生了口角,王海说他生气了要分手。我求他原谅,他要一部苹果6手机。我就刷信用卡给他买了苹果6手机。12月份,王海让我给他买衣服,花了5000元。2015年1月,王海说带我回老家订婚,让我给他父母买礼物,我花了3000元给他父母买衣服。后来他说他父亲要过世了,他提前回老家不能带我回去。等他回老家,他就对我特别冷漠。我感到失望,发微信问他:我给他的钱怎么办,王海一直找理由推脱。王海自称做国际矿产生意,有房有车,2000万身价,手机尾号有6272、1981、6575。王海给我买的包是几百元的假货。

4、被害人魏×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初,我在百合网认识了王海。我们聊天,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海说两人互赠礼物,他托朋友给我买了普拉达的包(1.5万元,发给我截图),并把包送给我。他说他过生日,让我送他一块表,并发给我一个链接,要2.4万元的欧米伽手表。我说手上没钱,但答应给他筹钱买表。我凑了钱要给他转账,他说只要现金,我怕受骗就说自己没有钱。后来,王海让我送他1.4万的礼物。12月3日,王海要一款三星手机,我就在苏宁易购给他花9800元买了。12月15日,王海说需要吃完美产品,让我转账给一个人,我就给对方汇去6400余元。2015年1月8日,王海说生气没给他买手表,只有给他9000元才原谅我;10日,我取了9000元现金给他。1月15日,王海说我背叛他,不想理我了。我发现家里少了他送我的普拉达包,和几条丝巾,王海承认拿了我的丝巾、包。王海说自己是做国际矿石生意的,有公司,非常有钱。王海手机尾号有1294、1993、8629。王海给我买的包是几百元的假货。

5、被害人秦×的陈述证明:我和王海是通过百合婚恋网认识的。我们聊天,见面,2月3日他提出来确立恋爱关系,要给我买个普拉达的包。4日,他说让朋友把包从香港带回来,给我发了聊天截图。他让我也送他定情信物,我说送挂坠他不同意。王海说3月12日他生日,让我送他个欧米伽手表,发给我一个图片。我看了下,该表店里卖6万多。他又给我发了另一个手表图片,说这个手表国内7万多,香港6万多,这表当生日礼物结婚时都不用买结婚礼物了。他给我发了他和朋友聊天的截图(买表和给我买包),让我把买表的钱先给他。2月7日,我去立水桥找他,并把2万元给他,说好我出5.23万元(剩下的3万多他生日那天给他)给他买表,剩下的1万多他自己付。3月2日,我通过手机网银给他转账3.23万元。3月16日之后,我们没见面。到5月9日,我想和好,他要1万元。我们当天见面我给了他5000元。第二天见面,我又给他5000元。之后,他以各种理由不见面。6月17日见过后,没再见。我收到了王海的普拉达包,没见过给他买的手表实物。开始他说他叫王锴园,我给他汇钱发现户名是王海。我问过他公司名字,他没有告诉我。王海电话尾号5442。有女子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王海不,给没给他钱买手表,我说是。然后,女子说王海骗了我们,她在派出所报警,让我过来。

6、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初,我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王锴园(自称做国际贸易的)。我们见了几次面,他要我做他女朋友,我同意了。他说4月25日生日让我送他一个定情信物,一块欧米伽手表。我说没钱,送他两三千的吧,他不干。我从网上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他定了一块4万多的卡地亚手表。过几天他说不喜欢那款表,让我退了。他说喜欢欧米伽表,让朋友从香港带来,我给他出钱。过两三天,他发给我一张欧米伽手表照片,让我把买表的钱给他。4月21日,他带我去立水桥地铁站附近找了一个信用卡套现的人,用我的信用卡给他套现4.97万元,我给了对方500元。当时2.97万元的现金给了王锴园,1万元打到他的账户,1万元打到我的账户。4月22日,王锴园让我把我账户里的1万元转给他,我就转过去了。过几天,他又让我给他买完美的营养粉,我说没钱。他让我给他买衣物,我没买。5月31日的时候,我生日,他没提给我买包和丝巾的事。当天,他说回家改资料改完就来我家找我。我跟着他,发现他没回家而是在我家楼下遛弯。过一会,他来我家住下。第二天我醒来去卫生间查看他的手机,发现他一直骗我,我从他手机找到另一个女孩(金×)。我和金×联系,发现王海对金×说他6月份过生日,也让金×给他买礼物。王锴园不是他的真名,真名叫王海,我帮他改签机票时知道的。他说自己以前是警察,现在做铁矿石生意。

7、被害人贾×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一个朋友介绍我在网上认识了王海。我们联系过程中王海说他是做国际贸易的。他跟我说6月22日生日,让我送他一块欧米伽手表,等我过生日他送我一部苹果7。我说没那么多钱,王海说先给他3万元,剩下的1.1万三个月内给他。6月14日,我和王海在山海关区见面,我取了3万元现金给他,还把我包里的1千元现金给了他,他陪我玩了两天。6月25日,他跟我说买了新车,手里钱紧张让我早点给他1万元。我手里没钱就说10月的,后来我发现被骗了。王海说他叫王锴园,82年6月22日出生,在一家贸易公司负责销售,北京户口,年薪税后200万,在北京有房有车。

8、被害人金×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我通过世纪佳缘认识了认识了王海。我们聊天,见面,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海说6月2日是他生日,让我送他一块手表,他已经买好了一个包和一块丝巾准备在适当的时候给我。5月22日,我和王海去了西单附近的欧米伽手表店,王海说不喜欢,有朋友在香港可以代买。23日,王海把表和给我买的包的照片发给我,说已经邮寄到单位了。他说表钱7.2万,还把他和朋友的聊天记录的截图发给我。我要将钱转账给他,他说第二天要给税务局的局长6万元现金,让我第二天中午把钱送给他。24日,我取了7.2万元送到了王海居住的奥北南区门口。5月27日,王海说他妈妈过生日让我表心意买点金首饰,第二天我们在立水桥附近的一个商场买了一个价值10100元的金镯子(用我的信用卡支付,开王海的发票)。6月23日,王海买了一辆宝马525轿车。25日,王海和我说他买车交购置税钱还差3万多。26日,我跟他说已经凑够3.8万了,我们约好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工商银行提现金,他看银行人多要换家银行。我联想起曾经有个北京女孩和我说王海是个骗子的事,我对他也起了一些疑心,我就偷偷报警了。王海和我走出银行准备开车门时,警察到现场把王海控制带到了派出所。王海和我说他叫王锴园(39岁),后来我发现他的身份证真名是王海(34岁)。王海自称做国际贸易生意的,最近做项目把公司抵押贷款了,所以手头紧。我没见过王海托香港朋友买的手表,买的金镯子是否给他母亲也不清楚。

9、证人芦×(王海之母)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大家管王海叫“大海”“王锴园”。他在北京发展的情况我不了解。我们家有两套房,我没有拿过王海的钱。2012年左右,王海带一个叫沙×的女子回家,王海跟我说他们领证了。后来,王海跟我说他们离婚了,让我不要管他们的事。王海跟一个叫“蒙×”的女孩(姓李)处过对象,2014年王海带回家见过面。芦×辨认出沙×就是与王海结婚的叫沙×的女子。

10、证人沙×(王海之妻)的证言证明:王海的家人叫他王锴园,我们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我们共同生活;2012年6月至王海被抓,王海没有找过我,也没有和我以夫妻名义生活。我从2012年8月开始向王海提出离婚,但他一直不同意。2012年六七月份,王海和我打架后从我家走了,8月份我接到一个深圳女孩的电话问我认不认识王海,说王海和她在深圳同住了一个月,要带她回老家见父母。2012年12月,我接到北京女孩廖×的电话,说她给王海买了一辆宝马车,王海准备和她结婚。我把我们的情况告诉了廖×。王海当晚打电话说我把他的事情搅黄了。2012年6月,王海离开我家,把我的一辆本田雅阁车开走;2013年8月,我给了王海3万元才把车要回。我和王海谈离婚,他要2万元,我没答应他,他也没和我离婚。

11、证人闫×(王海的表姐)的证言证明:王海结过婚。

12、证人廖×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底,我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王海。他说自己做钢材生意没钱了,现在单身,我们确定了恋爱关系。9月初,王海说要和我结婚。后来王海的黑色本田车(上海牌照)不见了,他说他让哥们把车卖了不想开那辆车了,他想要辆宝马车。2012年9月,我和王海买了原价63万元的宝马车,车登记在我名下,但实际由王海使用。9月12日,王海开宝马车和我回他吉林辽源的家,见了他亲属。饭桌上王海说我是他对象,半年后结婚。后来我们去了南通,我接到一个陌生号打给王海的电话,对方说叫沙×,让王海回电话。我偷偷记下了沙×的电话,打过去,对方说和王海是领了证的夫妻。我就找王海,王海承认,但说不想和她过了。我继续和王海在一起,但已经不信任他了。我经常发现王海不停地跟其他女孩聊微信、QQ,并见到他开我的宝马车去见别的女孩。后来我们分手,到7月份就不联系了。王海的手机尾号3242、5690、1981。

13、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王海自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2月29日,租住奥北南区的情况。

14、物证照片及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在案白色宝马525轿车1辆、银行卡2张、移动电话机2部、手表2块、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充电线1根的情况。

15、银行交易明细、客户回单、信用卡账单、机票确认单证明:蔡×于2013年11月20日取款人民币41000元,及给被告人王海购买机票等花费钱款的情况。

16、转账明细、信用卡账单证明:陈×于2014年6月15日用信用卡消费人民币21000元,及2014年6月至8月多次给王海转账共计人民币16120元的情况。

17、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证明:李×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的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14年8月28日取款人民币3.5万元,2014年9月19日购买外汇发生的金额为人民币6147元。

18、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与王海的聊天内容,其中涉及李×向王海索要钱款的内容,王海承认李×给过4万元和买表的钱。

19、客户回单证明:魏×于2015年1月10日取款人民币9000元的情况。

20、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2月至5月秦×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15年2月7日取款人民币2万元,2015年3月2日转给王海人民币32300元,5月9日、10日各取款人民币5000元。

21、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聊天截图及说明证明:秦×和王海聊天的情况,其中涉及王海索要表钱3万余元和之前已经给了2万元,索要其他钱款、礼物的情况。

22、信用卡账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杨×在“万表网”购买3万余元的商品后退款,并在2015年4月21日消费人民币49700元;杨×的支付宝账户在2015年4月21日收到他人转账支付宝1万元,杨×于次日给王海转账人民币1万元。

23、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证明:杨×和王海聊天情况,其中涉及王海索要完美产品、鞋等礼物,并许诺送给杨×丝巾、包等物品,杨×给王海买手表花费4万余元的情况。王海发给杨×聊天截图,证明其委托朋友给杨×购买包、车的情况。

24、取款回单证明:贾×于2015年6月14日取款人民币3万元的情况。

25、聊天截图证明:贾×与王海聊天的情况,其中有王海索要剩余1万元的情况。

26、取款单和签购单证明:金×于2015年5月24日取款人民币72000元,于2015年5月28日消费人民币10101.8元的情况。

27、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海和金×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王海向金×要钱、要礼物的情况。

28、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王海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其中有被害人陈×、李×、秦×、杨×给王海的转账汇款记录,及2013年11月20日存入人民币4万元,2014年8月28日存入人民币3万元,2015年1月12日存入人民币8800元,2015年4月21日存入人民币28400元,2015年5月12日存入人民币15000元,2015年5月24日存入人民币7万元,2015年6月16日存入人民币29800元。

29、抓获经过及户籍材料证明:2015年6月26日,民警接金×报案,王海以交男女朋友、交车辆购置税等名义诈骗自己。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海传唤至派出所。王海的身份情况。

30、被告人王海的供述证明:2013年初至2014年底,我在北京倒卖矿石。2015年初至今无业。我通过网上聊天,以和女网友交男女朋友,称我过生日,让女网友花钱给我买手表的方式诈骗。我就是想以谈恋爱的身份骗取她们的信任,从她们手中骗钱。我跟她们说我是做国际贸易铁矿石的,曾经做警察现在不做了。我以前做过铁矿石,跟她们交往时是无业状态,这么介绍自己是为了博取她们信任。我的微信尾号5828,昵称弹簧,手机尾号5442。

2015年初,我在百合网发布了征婚信息,秦×给我回了。我们聊了一个多月确定了关系。我对秦×说我生日快到了,想让她给我买一块表,秦×答应了。我跟她说看上了一款欧米伽手表,她要网上给我买,我说朋友可以便宜买来让她直接给我钱。秦×通过转账给我3.5万元左右。我拿钱买了一块欧米伽手表,十几天后就以2.7万的价格卖了。之后我们吵架,我说和好要1万元的保证金,骗了她1万,我们又联系了几次。我开始是想结婚的,后来与秦×联系我就想从她手里骗钱花。

2015年4月,我在奥北南区3号楼2单元606室的住处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联系上了杨×。我们聊了一段时间,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我跟她说,我过生日想要一块手表。杨×和我一起在网上看了一款卡地亚手表4万多,杨×花钱给我订了。后我跟她说不喜欢那款表让她退了。我找了一个信用卡套现的人,用杨×的信用卡将4.98万元套现。套现的人将1万元转给我,1万元转给杨×,2.98万元现金给我。第二天,杨×将1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我和杨×说4月16日是我生日,就想从她那骗钱花。

2015年5月,我通过朋友介绍和贾×认识了。我们在山海关见面,确定恋爱关系。6月8日左右,我和贾×说我生日快到了,想要欧米伽手表,她让我自己先买。6月12日,我自己买了一块欧米伽手表到山海关找贾×,告诉她花了4.1万,让她给我钱。贾×给了我3万元现金,从包里又拿了1000元。没几天,我就将手表卖了3.2万元。过生日是真的,但是我也是想用生日的方式骗贾×几万元钱。

2015年5月初,我在世纪佳缘网上发布了征婚信息,金×与我联系了。我们聊天,见面,确定恋爱关系。我跟金×说我要过生日了,让她给我买块表,我们看上了一款9万多的欧米伽手表。我说朋友可以买到便宜手表,让她直接给我7.2万元现金。我拿金×给了我7.2万买了一块欧米伽手表,几天后就以6.1万元的价格卖了。我又跟金×说我妈过生日,带她见我妈,我们去立水桥的一个市场,金×花1.01万元给我妈买了一个金手镯。我将手镯以8000多元的价格卖了。6月26日,我跟金×说我买车差3.8万的税钱,我们去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工商银行取钱,准备换家银行时被抓了。我告诉金×我的生日就是想从金×那骗点钱。钱都被我花了。3.8万元的税钱也是我想骗金×的,我的卡里有交税的钱。

我都告诉这四个女的,给她们买包了但要合适的机会再送她们。我送了金×一个包,别的都是骗人的。我就跟秦×交往时买了手表,其他人给我表钱我就把与秦×交往时买的手表拍成照片给她们看,告诉她们给我的钱买了这块手表。

我认识蔡×,2013年交往,没有从她手里拿钱;认识陈×,2014年交往的,没有从她手里拿钱;2012年夏交往的廖×,我们没有一点经济往来;我跟李×交往,让她给我买了1万元左右的完美保健品一部苹果6手机;我和魏×交往后,给我买了5000元的完美保健品和一部8000元的三星手机。

和上述女性交往时,我已经结婚了。我是2011年结的婚。我跟她们就是相处交往,就是想玩玩,跟她们发生性关系,不是冲着钱去的。

当庭辩解,蔡×没给过我现金;陈×给我过1万多元买礼物;李×给我买过镯子、手机;魏×给我买了手机和完美产品;秦×给我3万多元的手表钱和1万多元的现金;我跟杨×借了1万多元;贾×给我了3万多;金×给我的镯子是看我父母的礼物。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在案被害人陈述、王海的供述、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海在婚姻存续期间,虚构身份与其他女性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财物;且被害人取款、被告人王海账户变动及相关事件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王海诈骗各被害人相应数额财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海关于自己诈骗数额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海通过索要礼物等方式,诈骗了八名被害人相应的财物,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购买的物品不应计入诈骗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均系基于被告人王海的要求为其私人购买物品,仍是直接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如实供述部分罪行,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款,发还被害人;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已在案)。

二、在案款人民币九万六千一百二十元,发还陈×六万五千一百二十元,发还贾×三万一千元;在案银行卡二张、移动电话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充电线一根,予以没收;在案白色宝马525轿车一辆、手表二块,发还被告人王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安斯琪

end

评论列表

头像
2023-11-17 20:11:46

两个人的感情往往都是当局者迷,找人开导一下就豁然开朗了

头像
2023-10-30 14:10:22

可以帮助复合吗?

头像
2023-10-17 10:10:59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头像
2023-07-21 08:07:54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添加导师微信MurieL0304

获取更多爱情挽回攻略 婚姻修复技巧 恋爱脱单干货

发表评论 (已有4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