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恋爱期间贷款经营是否可以确认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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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交往期间的纠纷越来越多,这几天看着杭州分手案也是十分具有代表性。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认定为彩礼还是认定为借贷关系,不同地方的法院也有不同的实务。如果恋爱期间以另一方的名义贷款用于自己经营使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借贷关系?还款责任由谁来负责?今天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陈辉、杨映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映桃与陈辉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由原告在平安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贷款132,000元给其使用。10月28日,原告分三笔转账42,137.86元后,将账户余额为89,862.14元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使用。被告收款后通过支付宝向银行还款76,196.27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中止还款,剩余银行贷款本息未偿还。经原告查询银行客服人员,原告所贷款款项本息共计172,656元。对于上述借款,原告曾通过电话方式向被告催要,称被告尚欠其56,132元未偿还,并因此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于2020年2月18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并由被告偿还剩余欠款57,809.48元,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偿还96,459.73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被告)陈辉提出反诉,并提供支付宝、手机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共向反诉被告(原告)杨映桃转出387,816.30元,转入105,415.46元,差额282,400.84元,扣除车贷141,138元,剩余141,262.84元为反诉被告(原告)杨映桃的借款,杨映桃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杨映桃与陈辉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由原告在平安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贷款132,000元给其使用,原告分三笔转账42,137.86元后,将账户余额为89,862.14元的银行卡交给被告使用,对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经查询银行客服人员,原告所贷款款项本息共计172,656元,扣除被告已偿还的76,196.27元以及原告的42,137.86元,剩余54,321.87元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原告主张其分三笔转账的42,137.86元,系偿还被告之前的信用卡借款4万元,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96,459.73元,一审法院对其合理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陈辉反诉称原告(反诉被告)曾向其借款141,262.84元,因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互有资金往来,且双方提供的转账记录并不完整,无法查明全部的资金往来情况,同时,反诉原告主张的上述款项显然不是借款,其要求反诉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映桃借款54,321.87元;二、驳回原告杨映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陈辉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被告陈辉负担579元,由原告杨映桃负担527元。反诉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反诉原告陈辉负担。

案例探析:恋爱期间贷款经营是否可以确认借贷关系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杨映桃围绕上诉请求提供以下证据:平安银行流水复印件一张、支付宝截图两张,拟证明涉案借款132000元均由上诉人陈辉花费,其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本院依法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陈辉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系有异议,该两组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条件,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该两组证据无法证实二人之间复杂的代为金融借款,代为购买车辆支付购车贷款等行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平安银行流水复印件、杨映桃向陈辉转款16000元的支付宝截图一审中当事人均已提交且质证,不属于新证据。另一张支付宝截图能够证明2017年11月份被上诉人杨映桃自蚂蚁借呗借款16000元,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系陈辉使用,亦不能证明2017年10月28日杨映桃转款17000元是用于偿还陈辉使用其蚂蚁借呗的借款。本院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0月28日,被上诉人杨映桃将平安银行临沂商城支行贷款转款17000元,用于偿还本人支付宝中蚂蚁借呗的借款。被上诉人杨映桃主张其蚂蚁借呗的借款系被上诉人陈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经本院查证、质证后认定的证据认定,其全部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被上诉人杨映桃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32000元借款均系上诉人陈辉使用,但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杨映桃该主张不予审理。

关于被上诉人杨映桃是否将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交付给上诉人陈辉的问题。上诉人陈辉主张该款项未交付,被上诉人主张已经交付。被上诉人杨映桃认可该17000元转入其余额宝,称是用于支付陈辉使用的杨映桃支付宝蚂蚁借呗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2017年10月28日17000元被上诉人杨映桃不能证明已交付给上诉人陈辉,故应从上诉人陈辉承担的还款金额中扣除,上诉人陈辉还应偿还37321.87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上诉人陈辉主张的应支持其反诉主张的上诉请求,因上诉人陈辉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辉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驳回原告杨映桃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陈辉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陈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杨映桃借款37321.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陈辉负担428元,由被上诉人杨映桃负担678元;反诉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上诉人陈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上诉人陈辉负担2749元,由被上诉人杨映桃负担3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其实,从本案中看似金额不是特别巨大,但是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这在恋爱期间如果是做生意的情况下,互相通过转账贷款等方式融资也实属常见,所以说很多问题法官在审理的时候也是考验能力和经验,不能简单的以为you转账记录就是民间借贷关系。

2.男女朋友期间的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情况下,是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双方没有成为夫妻,就不受婚姻法调整增而应该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调整。

3.如果是按照民宿进行了定亲等约定俗成的方式,那么如果是彩礼,可以认定为彩礼,比如购买的车辆房产和金银饰品等。

4.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6.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7.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8.、结婚后彩礼归谁?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9.《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0.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11.返还彩礼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可借由双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或者举行过订婚仪式、拍婚纱照等行为反映出来,表明双方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情说爱是有区别的,单纯的情话表白也是不能反映双方谈婚论嫁状态。

12.明给付了财产的证据。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礼金那么就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若是购买房屋或者车辆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因为按照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将大额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来当彩礼。

13.证明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当地的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婆、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14.并且如果双方在离婚后按照相关法律,彩礼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男方不能要求返还彩礼,因为彩礼是在结婚时双方赠与的物品,不属于共同财产。

15.笔者也支持这个观点,如果夫妻双方结婚了,并且事实生活,那么彩礼因为属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就成为了女方的个人财产,属于婚前赠与所得,婚后也应该由女方管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离婚,符合返还的情况才可以,否则一般就不予返还了。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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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08:01:08

两个人的感情往往都是当局者迷,找人开导一下就豁然开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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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06:01:43

老师,可以咨询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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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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