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从咸宁来的,我要起诉离婚,越快越好。”2月11日,李某到晓关法庭起诉离婚。
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6月生育一女。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常常吵架,长期分居已达2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法庭审查了其立案材料后当即受理,同时考虑到李某的诉求和现实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庭立即电话联系被告,经过沟通后被告同意网上调解。
对于原告的离婚诉求,被告杨某某也表示同意,但要求尚未成年的女儿随自己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后,原告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对其曾经的家暴行为给予赔偿,被告顿生抵触,不愿意再继续调解,后经法官从中释明调和,调解得以顺利进行,促成双方达成了最后调解协议,和平分手。
法官寄语在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对其家暴的证据,导致原告关于家暴赔偿的这一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关于家暴证据,会被法院采信的有哪些呢?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等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因家暴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身上的伤痕照片、被撕毁或带血的衣服、被打掉的牙齿、被揪掉的头发等
4、施暴者的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施暴者的凶器等
5、家暴现场的录音、录像、照片等
6、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当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受害人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可依法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供稿|晓关法庭
编辑|彭 媛
【来源: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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