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2019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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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NO.1

对25人涉黑案依法改变定性提起公诉

提要

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按照张军检察长“不放过、不凑数”的要求,履行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即使是挂牌督办案件,也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同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办案整体质效。

江苏检察2019法律监督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故事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杨昊、方亚东等25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镇江市多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36起,2018年2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在对犯罪嫌疑人杜沅孙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侦查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60余条,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昊、方亚东、刘力等20余人。2018年4月,该案被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列入首批挂牌督办涉黑案件。

监督亮点

一是引导侦查取证,以“涉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镇江市检察院、丹徒区检察院组成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与公安机关先后8次召开联席会议,重点协助梳理案件事实,逐一甄别判断案件线索。经共同审查,从60余条案件线索中筛选出36起违法犯罪事实。其中,杨昊组织实施的10起违法犯罪,公安机关认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杨昊是组织者、领导者,杜沅孙、刘力是骨干成员,吴义平、沈康康等人是积极参加者。对此,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认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的证据不足。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检察机关对杨昊等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6起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分别认定以杨昊、方亚东、刘力为首的3个犯罪组织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8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是精准审查定性,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团伙提起公诉。因本案杜沅孙、刘力等多名被告人交叉作案,违法犯罪事实相互关联,综合考量诉讼效率和惩治效果,丹徒区检察院决定对3案并案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以杨昊、方亚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分别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成员之间结合松散、分工简单、参与人员有谁算谁、首要分子不明显的刘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不予认定,且对部分涉案人员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组织成员。2018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将杨昊等人以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1个恶势力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是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庭审理阶段,为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向25名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提出从宽量刑的建议。经庭审前逐一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其中2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2018年12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2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也不持异议。

社会影响

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2019年6月,杨昊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为江苏省检察机关唯一入选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办理该案的做法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充分肯定,知名媒体也予以高度关注,进一步扩大了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

案例展示NO.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跨省监督获改判追诉犯罪保护无辜

提要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陈某甲涉嫌冒用其哥哥陈某乙的个人信息和身份参加诉讼,于是迅速进行核查,并向法院发出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法院依法作出改判。

案情故事

2019年1月4日,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向赣榆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陈某甲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中有一次提到,其曾于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后冒用自己哥哥陈某乙的身份信息被定罪服刑,但在之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再未提及此事。

承办检察官在提审过程中,重点讯问了该起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况,经过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想工作,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终于将醉驾定罪服刑的经过详细供述,并交代了其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在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情。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相关资料,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刑罚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构成累犯。同时确认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关于冒用其兄陈某乙身份信息认罪服刑的供述属实,在提交本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决定向河南省周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发出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周口市某区检察院发出重新审查相关案卷材料、查清相关犯罪事实的公函,并将调取的相关资料同时邮寄给当地法检两院。

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19年4月25日将再审决定书邮寄赣榆区检察院。同年5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检察院、法院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监督亮点

一是严细审查案卷,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在批捕阶段发现相关问题之后,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适时参与侦查,不依赖口供办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及时调取相关影响定罪量刑材料。

二是强化监督职责,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该案被冒用身份信息的陈某乙是一名大货车司机,长期从事长途运输业务,机动车驾驶证对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因为陈某甲冒用其身份信息被定罪处罚,虽然服刑人员是陈某甲本人,却会直接导致陈某乙的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无法申领的严重后果。对陈某乙的个人及其家庭的生产生活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检察机关从尊重案件事实、保护无罪之人的利益出发,及时纠正了这起错案,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是注重联动配合,推动跨区域审判监督取得实效。在受理案件之初,承办检察官就敏锐地发现本案特殊性。本案事发地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跨省调取相关证据存在诸多不便,检察人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多次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证据,为该案之后的再审改判打下了坚实基础。河南省周口市某区法院在收到本院审判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次日即电话联系赣榆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后,之后的再审开庭地点选择、再审判决书的送达都与赣榆区检察院充分协调,委托赣榆区检察院代为送达和处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

社会影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是法律的任务。办理该案检察官坚持把好案卷质量审查关,防止冤案错案发生,审查案卷心思缜密,办理案件精益求精,以检察官的职业担当保障办案高质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专门批示,肯定这起案件“是在办案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办案的范例,值得全省检察机关学习”。

赣榆区检察院面对该起案件,从尊重案件事实、保护无罪之人的利益出发,始终将维护公平正义放在首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该案撰写的宣传文章被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交汇点刊发后,被最高检微信公众号、正义网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等十余家新媒体转载。入选省院2019年第二季度典型案件,系该期唯一的审判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展示NO.3

“检商对话”机制以来第一案 依法对姜某虚开发票相对不起诉

提要

2019年9月27日,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发票罪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获得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工商联主席许仲梓及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等领导批示肯定。

案情故事

2011年至2015年,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某小区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身为董事长的姜某甲与公司财务主管田某某(已判决)计议,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姜某乙,会计许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通过伪造开票资料,虚列、虚增项目实际工程量,为该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虚开金额共计1.7亿余元。2017年8月19日,姜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补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6363万余元,房产税、印花税合计5.7万余元,滞纳金2446万余元及罚款合计3184万余元,国家损失全部挽回。

监督亮点

鉴于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大丰区检察院深刻把握“两高”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保护的区分度,慎审、高效办理案件。

一、全面审查案件,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成立专案组,由分管检察长牵头、员额检察官参加,先后召开三次案情分析会,对涉案人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察微析疑,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同时,聘请税务、审计、建筑业专职会计担任顾问,召开咨询评议会,对涉案的每一笔数额进行甄别、增减,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二是慎重把握起诉标准。对姜某甲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为其虽虚开发票1.7亿元,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及时补缴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金,国家损失全部挽回。综合判断其法定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法定条件。三是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该集团公司有下属子公司10家,在建工程项目9个、员工4000多名,为当地纳税大户,如果对姜某甲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并提起公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及社会就业带来较大冲击。

二、倾听多方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办案社会效果。一是倾听执法部门意见。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与公安、税务部门多次沟通会商,全面了解企业纳税及经营状况,并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3次,听取公安部门意见建议,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是与地方人大充分沟通。姜某甲系地方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需要人大的批准同意,检察机关认真听取其企业所在地两级人大常委会相关意见,结合相关国家政策,依法谨慎办案,防止出现“案件办了,企业跨了”的情况。三是吸纳省工商联建议。该案层报省院后,省院启动与省工商联的“检商对话”机制,得到省工商联发函答复。办案人员认真吸纳建议,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对姜某甲依法从宽处理。该案被省工商联评为“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

三、综合运用机制,最大限度贯彻新时代检察办案理念。一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办案过程中,大丰区院对于该案同案犯已被判处刑罚,如何处理姜某甲犯罪问题有分歧,盐城市院及时研究案情,最终市、区两级院达成一致意见,并积极向省院汇报,相对不起诉意见得到认可支持。二是积极促进认罪认罚适用。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贯彻省院释法说理工作办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强与姜某甲的辩护人沟通,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促进案件的高效办理。三是规范快审快结机制。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依托检察机关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让案件进入诉讼“快车道”,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讼累。该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14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社会影响

此案系省检察院和省工商联建立“检商对话”机制以来第一案,是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高检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家案件的具体要求的生动实践,体现了基层检察机关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为和主动担当。

案例展示NO.4

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年 公益诉讼船厂终拆除

提要

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促成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促使非法占用长江湿地十余年的船厂按时拆除,为长江湿地保护积极贡献了检察力量。

案情故事

2008年3月,扬州A船业未经批准在其租赁的扬州市沙头镇100余亩集体土地上建造船厂;2013年8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将扬州A船业所在区域划为长江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2013年至2018年期间,扬州市各职能部门多次对扬州A船业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但扬州A船业一直未能拆除,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持续受到侵害。

监督亮点

2018年12月,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反馈的扬州A船业案件线索,交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办理。

12月底,扬州两级检察院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第一步,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理的证据材料、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询问扬州A船业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步,赴实地走访调研、约谈企业负责人,掌握扬州A船业的现实情况;第三步,运用现场勘验、无人机现场取证等方式,固定扬州A船业侵害湿地的事实。初步查明事实后,2019年2月扬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扬州A船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对扬州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广陵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该院检察长依法向区生态环境局、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沙头镇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拆除扬州A船业违法建筑物,恢复生态。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亲临现场听取汇报、协调推进、部署工作。市检察院在依法询问扬州A船业负责人的同时,释明船业的公益侵害性和侵权责任;广陵区检察院推动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建立了“专项整治小组微信群”,每两周一次赴拆除现场,五次召开拆除推进会,共同会诊拆除难题,共同磋商确保拆除进度适时推进,并三次约谈扬州A船业负责人,充分释法说理。考虑到扬州A船业尚有3艘在建船只,总造价1.92亿元的客观情况,为保护其利益给予了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的宽限期。同时,为保证拆除工作安全有序,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库存旧船限期造完自行驶离可行方案,取得了船业负责人的理解与支持,拆除后继续跟进,推动受损湿地复绿,至此实现同步拆除、同步修复。

2019年4月29日,在三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双重合力下,扬州A船业自行拆除超4.8万平方米违章建筑,促成被违法占用十年的113亩长江湿地重新与长江相连,公益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了平等保护。

社会影响

本案在办理中,省检察院首次尝试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省检察院领导多次亲赴现场听取汇报现场指导,引起市区两级院及区委区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促成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执法共同发力,协调各方解决扬州A船业公益保护问题,共同推动扬州长江流域湿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发挥其独特优势,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诉前磋商案件化办理,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的同时,注重保护民生和民营企业经济利益,实现共赢。检察机关办案的同时充分民生和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推动拆除船厂时,合理帮助解决船厂工人后顾之忧,邀请安全生产与造船专家,协同该公司制定拆除可行方案,给予该公司自行拆除宽限期内,最终完成拆除和生态修复,实现共赢。

案例展示NO.5

夫妻共同犯罪子女无人监护 检察机关推动“错时执行”

提要

在因夫妻共同犯罪子女面临监护缺失困境时,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通过调查核实、评估风险,创新性地探索“错时执行”刑罚模式,既发挥了刑罚的惩戒作用,又体现了司法温度,对钝化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治理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情故事

2018年8月20日,窦某某、张某某等人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3日,该案被移送至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窦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工作,且有多次盗窃前科,依法不适用缓刑,如同时对二人收监执行刑罚,其4名未成年子女,将处于脱离监护的不利状态。故港闸区院主动对二人进行实地背景调查,向法院说明其家庭特殊情况,创新性地提出“错时执行”刑罚的建议,获得法院采纳。2019年2月18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窦某某、张某某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某先行服刑,4月下旬,张某某刑满释放后,窦某某再执行拘役刑罚。

监督亮点

执法有尺度。“错时执行”刑罚是在港闸区院充分调查、研讨、评估的基础之上,在法律的尺度范围之内,提出的严谨而慎重的建议。前期,承办人对窦某某、张某某所在居委会、子女就读学校等地进行走访调查;中期,通过召开检委会,达成“错时执行”刑罚相关意见,并对后续帮扶、教育、实时监督等工作如何开展进行详细部署;后期,港闸区院刑执部门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共议,成立监管小组,统筹安排,无缝对接。真正做到“爱不缺位、法不越位”。办案有高度。

本案是一件非常简单的盗窃案,但是检察官以更高的站位、更全面的角度来审视、办理案件,真正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拓展工作宽度,提升检察贡献度。不仅化解了儿童监管的缺失困境,避免了违法犯罪的再次发生,而且有效防控了可能出现的社会治理次生风险。司法有温度。港闸区院未检部门的检察官及时介入,多次为4名孩子提供物质支持、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及时放下心理包袱,走出父母犯罪阴影,让她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孩子们心理上对办案从敌对到理解的转变。

社会影响

一是情法相融,惩戒与关怀并举。“错时执行”刑罚既惩戒、感化了违法犯罪的窦某某夫妇,又减少了因父母犯罪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该举措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戒作用,诠释了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先行先试,创新与严谨并重。在该案件办结半年后的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将“父母双方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特殊情形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更权威的支持。同时,这一文件的出台也充分印证了港闸区院办理此案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三是点面结合,办案与治理同步。该案的创新性办理不仅为检察机关类案办理的方式提供了示范,而且强化推动了港闸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促使港闸区院与教育局、团委、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出台了《加强新时代法治校园建设意见》,形成聚合效应,合力打造了“青春灯塔”联盟,规模化搭建“李姐普法”团队,为辖区内青少年开展系统化、全方位的法治教育。

案例展示NO.6

退休人员主张退休待遇可受案 行政检察抗诉监督零突破

提要

人社局退休待遇审核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对维护人的尊严,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找到切入口,破解了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程序性空转的行政审判现状,对同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有利于实质性化解争议纠纷。

案情故事

经某某原系句容市医保中心职工,1998年6月退休。2016年8月10日,经某某向句容市人民法院起诉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2014年10月工调,句容市人社局在重新给其核算工资时,将2009年工改前的工资基数无故降低365元,请求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苏1183行初36号行政裁定,认为经某某的诉讼请求系《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经某某的起诉不予立案。经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8年1月重新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1月29日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经某某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苏11行终107号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经某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19年2月26日被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3月7日,经某某不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行终107号裁定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经某某于2016年8月已经就该案提起过诉讼,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3行初36号生效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并指令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职权受理。句容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句容市人社局作为主管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法定机关,具有审核经某某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该审核行为直接影响经某某个人的权益,故经某某对句容市人社局审核其退休待遇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苏11行再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经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句容人社局纠正其社会保险待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裁定: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行初36号行政裁定。指定句容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监督亮点

一、为检察机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找到切入口。该案的成功抗诉,使申诉人的权利进入了司法实体审查,避免了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进行程序性的空转。

二、实现了行政检察抗诉监督多年来零的突破。对行政生效裁判的监督是四大检察中最弱项、最短板,该案是镇江检察系统近8年来行政抗诉案件成功改判的首件案件,2019年全省检察系统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唯一一件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一般经过多次审理,发现问题难,法律争议大,检法统一认识难,而且涉及多重利益、多重价值、多重目标,监督难度大。但行政案件很多天然具有典型性、引领性,一个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直接利益,还会影响到一个系统。该案的成功办理就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三、诉前充分沟通保证了抗诉案件的效果。本案审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在细致审查案件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及行政机关意见后,与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了案件全部的细节和相关背景。在列席镇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时,分管检察长陈述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和依据,法院审委会最终以一致意见通过表决,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实现行政案件抗诉一件成功一件,保证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社会影响

一、明确了退休人员主张退休待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保障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退休待遇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范畴,关乎公民的合法权益。关于退休待遇的核算适用的依据,我国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主要由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细化。退休待遇的政策性、专业性较强,政策调整的频率较高,职工对退休待遇的调整和适用依据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法院不能以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司法程序中空转。

三、推动了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

案例展示NO.7

长江下游特大非法采砂 多种监督推进社会治理

提要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纠正违法8项;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推动地方出台全省县区首份支持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延伸办案效果,推动联合执法和专项清理,促进源头治理。

案情故事

长江砂石是航道安全、水砂平衡和鱼虾生存的关键,重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刻不容缓。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3·24”非法采砂系列案,是2016年11月份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苏州地区办理的第一起非法盗采江砂案件,同时也是涉案金额最多、涉案江砂最多的一起案件。

案情主要涉及以蒋某、赵某某为首的两个非法采砂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共盗采江砂1200余万吨,涉案金额1.15亿余元。两个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形成了采砂、运砂、销售为一体的产业链,对长江下游航运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从2018年6月起,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分批次依法向审判管辖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第一批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监督亮点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这起案件涉案人员多、层级复杂,准确认定每个涉案人员的犯罪数额十分不易;而且是以销售价还是以市场价作为数额认定依据,以及下层采砂、运砂帮工的犯罪定性等存在争议,侦查机关取证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甚至违法的风险较大。

对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张家港市检察院依法开展了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犯罪团伙相互分工等方面的证据。同时,对审查发现的案件辨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涉案财物未及时扣押等违规行为,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全部得到采纳。二是针对部分人员涉嫌犯罪且金额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侦查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的情况,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成立专门办案小组,并通过讯问相关人员、核对银行流水等方式,最终认定有7名犯罪嫌疑人未依法立案,分别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全部得到采纳。三是在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1名犯罪嫌疑人不但参与了犯罪,而且涉案金额达到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属明显不当,遂建议侦查机关及时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并得到采纳。

社会影响

案例从长江带辖区11个省的检察机关办理的9969件刑事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一是通过深挖彻查,遏制了犯罪势头。采取一案一表、一人一表的方法,仔细核对153本案卷材料和上万条银行交易记录,确定了113名犯罪嫌疑人的采砂次数和涉案数额,并从中成功监督侦查机关立案7人、追加逮捕1人,确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分子。有力打击了长江下游地区非法采砂猖獗势头,此后成规模成体系的盗采江砂案件基本消失。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体现了客观公正。确保打击对象不遗漏也不凑数、追诉标准不拔高也不降低,充分体现客观公正立场。

三是延伸监督触角,堵住了执法漏洞。针对执法力量分散、打击效果不强的问题,主动到海事、水利等5个部门走访座谈,共同查找分析执法难点和堵点,提高各部门参与积极性和打击精准度。

四是争取地方支持,促进了综合治理。积极汇报沟通,引起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张家港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推动开展“三无”运砂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建成专用综合执法基地2处,清理非法砂船15艘、砂场码头151处,从根源上解决打击非法采砂难的问题。

同时,针对非法采砂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情况,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并以案件实例赢得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支持,推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意见》,开创了江苏县区检察院的先河。

案例展示NO.8

实际经营人骗取调解书 虚假诉讼监督卸掉千万“债务”

提要

本案中,乙港资公司无端背负1000余万元债务并失去实际控制权,濒临绝境。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及时撤销原判,保障港资企业发展;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引导侦查,深挖和惩治违法犯罪。

案情故事

2017年12月,甲商贸公司实际经营人程某某与乙港资公司经营人洪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内由程某某负责乙港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此时,乙港资公司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已经到期,债权人随时可能提起诉讼。于是,程某某制作了《销售合同》《发货单》,证明乙港资公司向甲商贸公司购买价值996万元的120台针织机、甲商贸公司按期发货的情况。

2018年1月16日,甲商贸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乙港资公司资产诉前保全,并于2月27日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程某某分别聘请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季某某代表甲商贸公司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双方迅速达成调解,法院根据《销售合同》及《发货单》复印件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乙港资公司应向甲商贸公司支付货款996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2018年4月8日,程某某又以其让会计制作的《还款协议》为依据,以个人名义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2笔借款纠纷诉讼,要求乙港资公司偿还其受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垫付的款项共211.13万元。程某斌代表乙港资公司应诉,迅速与程某某达成调解。经审计,仅账面能够反映的,程某某以支付机器贷款为由从乙港资公司转入自己账户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资金就有270余万。

2019年5月16日,乙港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就买卖合同纠纷和借款纠纷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监督亮点

一是深查细挖,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泰州市高港区检察机关受理后随即开展检察调查。第一步,通过调阅所有案件卷宗查询到,本案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销售方已经发货事实的主要依据《销售合同》《发货单》均为复印件,且无“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均在提起诉讼之后;庭审过程中,被告毫无抗辩,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有违诉讼常理。第二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买卖合同原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即程某某,有可能是程某某自买自卖、自己起诉自己。第三步,进一步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存放在乙港资公司的机器型号与《发货单》上记载的发货型号无一对应,程某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不合常理之处,正与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吻合。

二是刑民协作,移送线索推动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调查中,获取了时任乙港资公司副总杨某某掌握程某某倒签合同关键证据的信息。检察机关迅速将程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详细指明侦查方向。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程某某在证据面前供述了倒签合同、销毁原件后提起诉讼的事实。

三是举一反三,推动开展专项审查工作。

社会影响

一、依法严惩虚假犯罪。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3份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同时公安机关已经将查清的程某某及其关联公司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公安机关也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二、服务保障港资企业发展。本案被害人乙港资企业在案件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导致公司运营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通过检察机关监督再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对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乙港资企业公司不仅及时收回对公司的控制权,让企业经营重新走上轨道,更在案件办理中看到了内地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了继续在内地投资发展的信心。

三、推动审判机关规范司法。针对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大漏洞,检察机关与法院及时对接,促使法院开展了“以证据复印件为依据调解结案的专项审查和自纠”活动,强化了司法机关在该类案件中主动调查和审慎审查的意识。

案例展示NO.9

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非法传销 严打犯罪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提要

坚持起诉的精准性和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并举,在彻底摧毁传销组织的同时,充分行使追捕监督智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具有极好的司法公正示范效果,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了检察贡献度。

案情故事

该案因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于2016年3月接匿名举报卢英杰等人以“互联网+”为幌子在连云港地区推广“虚拟货币GGP共赢积分”项目案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卢英杰、韩乐、张欢、于立新、成红杰、王剑峰等人依托注册成立的全球通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行“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注册网址为http://o.ggpone.com 的会员网站,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等地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借助http://www.btc100.com网络平台(简称BTC100网站)交易变现。

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按照被告人卢英杰等人安排,被告人陈秋文、被告人周兴博、被告人周骄阳均参与了管理经营。被告人禹学斌、被告人任秋萍分别于2015年底先后加入“全球通用共赢积分”项目,后共同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宣传该GGP项目,通过发展下线获利。经查,截至2016年4月底,该传销网络中有30个层级,10905个网站会员账号,客户总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监督亮点

一、缜密阅卷,重点讯问。审查起诉阶段,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被告人禹学斌、任秋萍作为山东莱州市的地区性传销头目,系批捕在押;但作为发起人的成红杰、王剑峰却被取保候审,经审查,王剑峰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且认罪,但成红杰系被抓获归案。初步审查,同案犯之间的强制措施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遂拟定讯问提纲,就其认罪态度、地位作用和赃款去向进行重点核实。经讯问,被告人成红杰、王剑峰翻供,否认参与传销活动和自己的发起人、股东身份,提供证据否认侵占事实,并声称申诉上访且试图干扰办案。在第二次传唤讯问时,不按时到案接受谈话,公然向司法机关挑衅,态度极为恶劣。

二、引导侦查,驳斥辩解。在退查时,从言辞证据和客观证据两方面抓起,主抓证据间的相互印证,进一步固定成红杰、王剑峰侵占公司财务的证据,从而查明,成红杰以所谓金丝楠木家具的名义,侵吞1150万;王剑峰以字画的名义,侵吞298万。

三、区分层次,夯实地位。全盘审查,详细论证,同时结合网络资源类比分析既往传销犯罪案例,将该起传销案件被告人分为发起人、地区传销头目、对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三个层次,论证得出成红杰、王剑峰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发起人地位。

四、强力追捕,监督执行。针对同案犯地区传销头目已经被逮捕,但被告人成红杰、王剑峰在GGP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翻供且不利于追赃的情形下,从适用强制措施的均衡角度,及时追捕,在逮捕决定做出后的执行阶段,基于被告人拒不到案,督促侦查机关上网追逃,确保逮捕决定的坚决执行。

社会影响

一、认罪服法,主动退赃。被告人王剑峰在逮捕后24小时内的第一次讯问中当即认罪伏法,认可自己的传销犯罪事实,其挑衅司法机关的气焰被依法予以遏制,且明确承认自己以字画的名义侵占的298万系公司财产,并结合个人经济能力立即退赃100万。

二、全链条打击,摧毁传销。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依法对该起涉案金额3.2亿余元假借“区块链”名义开展传销活动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被一审判决有罪后,被告人上诉,2019年9月25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主刑部分,判处成红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8万;判处王剑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

三、化解办案风险,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四、发挥检察贡献,防范新型传销。

案例展示NO.10

多次犯罪家庭无管教能力 建议依法收容教养罪错未成年人

提要

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一味放任,更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且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的犯罪少年,通过严格适用收容教养规定,对其进行专门干预和行为矫治,促使其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敬畏心理,避免在错误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案情故事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间,王某(未满16周岁)单独或伙同秦某(未成年人)采用撬锁、砸门等手段实施盗窃13 次,共同作案7次,窃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35956元。其中王某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立案,转为治安拘留。执行结束后,王某又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30余起,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先后被公安机关3次治安拘留。

监督亮点

调查核实阶段,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条件开展调查,重点围绕王某行为性质和家庭管教能力核实收容教养必要性的相关证据。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曾多次对王某训诫,检察机关也主动与王某谈心谈话,但王某法律底线思维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违法犯罪作为谋生手段。治安拘留执行完毕后,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检察机关认为王某虽然未满16周岁,但情节严重,已达到收容教养的前置条件。为准确掌握王某家庭情况,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前往王某家乡,走访当地村民了解到王某父母离异多年,其父对王某疏于管教,致使其常年处于无管束状态。在王某因盗窃受到治安处罚后,其父用铁链将其反锁家中亦未果,证实家庭已无实际管教能力。

由于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在全省尚无先例,在起草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依照程序向上级院报请研究,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力求释法说理充分,检察建议书客观指出收容教养制度的实践困境,明确提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并不是纵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应当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建议送达后,检察机关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会商,统一对未成年人适用收容教养的认识,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调查,启动聆询程序,并积极配合证据收集。

2019年7月31日,扬州市公安局采纳检察建议,决定对王某收容教养一年。

社会影响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屡见报端,血的教训不断冲击人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最高检《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刑法》确立的收容教养制度正是分级处遇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制度长期成为刑法适用上的睡眠条款,致使部分不具备家庭监管条件的罪错未成年人得不到应有的管教和惩戒。

本案中,检察机关面临没有先例可循的实际情况,主动探索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和家庭监管条件两方面论证收容教养的必要性,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凝聚依法惩治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合力,成功监督收容教养,做法获人民网和《检察日报》专文刊发,成为破冰者,对于探索分级处遇制度、回应民生关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赣榆区检察院

第998期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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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19:07:26

有时侯自己陷进去出不了只能找专业的人士帮忙,我觉得挺不错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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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02:07:35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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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4 04:06:10

如果发信息,对方就是不回复,还不删微信怎么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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