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诋毁前女朋友,被判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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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人们现在使用较多的社交软件,很多人认为,微信朋友圈只是由自己朋友构成的“小圈子”,在朋友圈里吐槽、发牢骚是很正常,不论发布什么内容都是自由的。事实上,微信朋友圈中的言论同样受法律约束。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曾是情侣关系,双方于2020年分手。2021年6月17日,被告王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侮辱、诋毁原告的内容,当原告得知后向派出所报警,王某某删除了微信内容。但由于王某某朋友圈面广、人多,对原告肖某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肖某某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被告王某某辩称,在网络上发布不良信息是自己的错,但是双方有感情纠纷,原告也有过错,自己同意道歉但原告以后不能再以此影响被告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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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看了原、被告双方的微信朋友圈相关图片,对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确认,其朋友圈内容确实存在侮辱、诋毁原告的内容,给原告的家庭生活及个人名誉造成了影响,导致原告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了解了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后,经过对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停止在任何网络平台发布侵害肖某某相关权利的任何言论;二、被告王某某连续三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向肖某某公开道歉,发布内容为:我之前在朋友圈发布了关于肖某某的不良言论,现在我在网络平台公开向肖某某赔礼道歉;该发布内容必须在“兜兜”平台上发布一次;三、被告王某某自愿补偿肖某某损失1000元,该款于签订调解书之日已当庭支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法官后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每一个网络参与者应尽的义务。

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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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00:03:51

差一点就放弃了,幸好遇见你们,真的很感谢你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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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21:10:18

被拉黑了,还有希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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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2:05:52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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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3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