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什么?
是成年人之间稳定的长期关系
但是婚姻长期续存最重要的
是双方都对这段关系有绝对的忠诚
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与案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另一方能否以精神遭到严重伤害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目前
沛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结婚近10年的王刚(化名),利用微信朋友圈部分可见功能深情表白第三人,称其为“老婆”“亲爱的”,本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想被妻子“抓”个正着。
案
情
回
顾
2011年,李丽与王刚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后开启同居生活,并于次年育有一子,因恋情迟迟未获得李丽家人认可,两人一直未举办婚礼也未领取结婚证。而4年过去,两人对彼此感情的坚定,终于获得了家人的祝福,2015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随着家庭、孩子的生活负担逐渐加重,为维持生计,王刚选择了外出打工。自此,夫妻两人常年聚少离多,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让两人当初的激情逐渐褪去,感情亦归于平淡。2018年,李丽偶然间发现王刚在外似乎已与第三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称,于是愤而质问,但王刚却矢口否认,并表示与对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虽然心中仍有疑问,但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李丽还是选择了相信。但从这件事情之后,王刚对家庭却显得愈发冷漠,长期不回家,对孩子都不闻不问。
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刚态度的转变让李丽越发的警觉,也逐渐的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发现了王刚出轨的证据,更是在王刚手机里找到了其称呼第三人为“爱人”“老婆”等内容的微信朋友圈状态(设置为部分人可见),以及王刚与第三人的大量亲密照片,甚至在家中还发现了第三者的彩超产检报告单。2021年中旬,李丽以王刚出轨并长期与他人同居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希望法院准予离婚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
院
审
理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丽在婚姻存续期间尽心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已尽到夫妻义务,为无过错方,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同居生活,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王刚对此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李丽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王刚与李丽离婚的同时,赔偿李丽精神损失30000元。
法
官
提
醒
新时代倡导婚恋自由,但绝不容忍自由破坏婚姻关系。本案中,王刚罔顾李丽的感受,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长期婚内出轨,对李丽造成了较大的精神伤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谁犯错谁受罚。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应以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提出的时间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沛县法院
徐视融媒编辑:王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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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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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个家庭。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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