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邀朋友帮忙“捉奸”,致人死亡,结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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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魏某怀疑妻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夫妻关系不和,心生怨气。

他听很多朋友间接说过其妻子在外面“鬼混”,而且他发现近一年来妻子经常不回家。并且他从儿子口中了解到有一叫“东哥”的男子存在,且儿子称这名男子亲过妻子,他们关系特别好。

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邀朋友帮忙“捉奸”,致人死亡,结果来了

【案情回顾】

“东哥是吧,警告过你五、六次了也不知道收敛一点,你知道建立一个五、六年的家庭有多不容易吗,我孩子才六岁”!

魏某接到一个朋友电话告知看见其妻子和两名男子走在一起,并和其中一名男子举止亲密。魏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怨恨,其查看定位后叫上表妹吕某、表妹夫杨某及解某共同前往昆明市某酒店东侧丁字路口。发现妻子的车后,其驾车斜插在妻子车前面将车逼停。在将妻子驾驶车辆堵停后,魏某、杨某、解某对坐在车辆副驾驶座上的被害人王某(男,殁年31岁)进行殴打,并将王某拖出车后,杨某、解某持钢管、电棍继续殴打王某,其间魏某亦参与殴打。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后死亡。经鉴定,王某死亡原因为头部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魏某未逃离现场,杨某、解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魏某、杨某、解某家属代为向王某家属赔偿了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根据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钢管、电棍予以没收。

【案例索引】

(2020)云01刑初105号

上诉

三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裁判主旨】

上诉人魏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问题,邀约上诉人杨某、解某共同使用钢管、电棍伤害被害人王某身体,并致被害人王某死亡,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魏某、杨某、解某所提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魏某邀约杨某、解某持工具共同对王某实施伤害行为,属首起犯意者、邀约者,系主谋,杨某、解某受邀约积极参与并具体实施伤害行为,行为积极、手段凶残,系主凶,三人应对各自罪行承担相应罪责,其中,魏某的作用大于杨某、解某;

案发当天魏某妻子与被害人王某及一名证人共同驾乘车在行驶过程中,该案无证据证实魏某妻子与王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

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解某本人的供述,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监控录像,能证实解某先后使用钢管、电棍击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所提没有使用钢管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在公共场合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予以严惩,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鉴于引发本案事出有因,三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高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性质、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自首、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分别从轻判处,罚当其罪,本院不予再对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三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

(2020)云刑终1077号

结束语

魏某本意是想维护好家庭关系,挽救婚姻,就像本文开头魏某所说,建立一个五六年的家庭有多么不容易,但他却选错了方式,最终导致这样的悲剧发生。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应该洁身自好,忠于感情,忠于家庭,彼此信任,这样的家庭关系才是健康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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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评论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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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4 14:11:36

情感机构有专业的老师指导,我就在老师的指导下走出了感情的误区,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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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21:09:26

发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还是不回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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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11:05:47

可以帮助复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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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已有3条评论)